泥頭山新聞稿「泥沙」中英有別 環團批誤導公眾
撰文:香港01記者
出版:更新:
沙與泥,是兩種不同狀態的物質,不過,政府於(21/3)發新聞稿,回應天水圍非法泥頭山事件,指嘉湖山莊對出的部分泥頭山早在1993年刊登發展審批地區草圖時,該地點已經用作露天「存放泥沙」用途,因此只要用地繼續存放「泥沙」,便不構成違例發展 。有保育團體發現,當局對泥沙的中英文定義有矛盾之處,同一份新聞稿,關鍵詞語「存放泥沙」被翻譯成「Storage of sand」(存放沙),團體批評當局誤導公眾,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泥頭山地主有機會因當局條例有雙重解釋而「走甩」。規劃署回應,現時沒有補充。
據3月21日傍晚政府發出的新聞稿指,天水圍泥頭山部分位置,在「屏山分區計劃大綱圖」劃為康樂用途地帶之上,而在1993年憲報刊登「屏山發展審批地區草圖」的公告前,規劃署紀錄顯示該地點已經用作露天存放泥沙用途。因此在有關康樂地帶上「存放泥沙」屬現有用途,並不構成違例發展。
【非法泥頭山】區議員9年來半百書信投訴不果 泥頭又是誰所種?環團批規劃署錯誤解讀「現有用途」 「放生」泥頭山【非法泥頭山】斜度遠超安全系數 工程師指噴漿難防倒塌【非法泥頭山】土盟斥政府聲明無理:規劃署誤導公眾 放生地主【非法泥頭山】工程公司圍封 待停雨噴漿
不過,土地正義聯盟成員朱凱迪發現,新聞稿的字眼於英文版本有所出入。他解釋,不構成違例發展的關鍵理由,是當地繼續「存放泥沙」,但英文版本僅以「Storage of sand」代替,兩者明顯有差距:「新聞稿英文寫只可存放沙,但泥頭山係有泥同埋垃圾,所以的確有違例,地主需要即刻清理泥頭山。」他批評,政府將沙及泥沙混為一談,是誤導公眾,促請當局交代清楚。
律師黃國桐指,沙本身是建築用料,性質及定義與泥沙類建築廢料有不同,但當局發出的新聞稿中英版本將兩者混淆,地主有機會利用這漏洞「走甩」。翻查政府新聞網,政府2014年回應擴建新界東南堆填區事件時,曾把泥沙譯作「Sand and Si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