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涉濫權剝光豬搜身 監警會晤投訴人查證  女警被訓諭

撰文:陳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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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主席郭琳廣今(31日)在專欄中舉例說明監警會就個案與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等會面的重要,一名女投訴人被懷疑擅自取走提款機款項,因而被女警要求脫去身上所有衣服檢查,結果無發現,投訴人投訴女警濫用職權,女警卻堅持只是簡單搜身,惟在會面中證實投訴人能詳細說出搜身程序,因而對女警說法有保留,終令案件定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女警須被訓諭。

有女警涉濫用職權,脫去投訴人身上所有衣服檢查,最後被訓諭。(資料圖片)

監警會在審核個案期間如察覺有疑點,會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或提供更多資料,然而若會方認為投訴警察課已用盡一切可行方法收集所需資料或證據,但對個案仍然存疑,便會以會面個案中的投訴人、被投訴人、目擊證人、專家證人等來了解真相,郭琳廣在專欄中舉例說明「監警會會面」的用處。

一名市民在地鐵站內忘記取走提款機款項,其後在地鐵站出口附近發現一個排在其後的衣著相似女投訴人,該市民懷疑投訴人擅自取走款項,向警方舉報,警方接報後,將女投訴人帶往地鐵站一個房間內搜身,投訴人稱負責搜身的女警要求她脫去身上所有衣服檢查,但結果並無發現,她事後往警署投訴該女警濫用職權,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要求她除去所有衣服,投訴警察課最初列為「無法證實」。

投訴人清楚描述搜身 監警會指說法較可信

監警會在審核個案時發現,女警與女投訴人口供不同,鑑於搜身時未有第三者在場,加上監警會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質詢後仍然無法澄清疑點,監警會決定跟投訴人及女警會面。會面期間,女警堅持只為投訴人簡單搜身,沒有脫去其衣服,惟未能說出搜身的情況,以及解釋為何未有在記事冊內記錄搜查範圍;相反投訴人卻能清楚描述搜身細節。

監警會委員認為投訴人說法較可信,源於她過往沒有被搜身經驗,難以虛構多個警員慣常的搜身動作及步驟,反而女警未有按程序記錄搜查範圍及程度,因此對其說法有所保留。最後投訴警察課同意監警會觀點,把指控分類由「無法證實」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即指控有若干可靠的證據支持,該女警須被訓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