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 強調不是道德審判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續審,法官陳慶偉今(31日)開始引導陪審員,陳官強調,這不是道德審判的法庭,這是一個刑事法庭,陪審員必須基於證據來決定裁決。又預計引導的陳辭需時約兩天,表明會於本周四(11月2日)早上才會完成最後的引導內容,之後讓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今天有多名前立法會議員到庭支持曾。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楊森、李永達、張文光今日亦有到庭支持曾蔭權,與曾蔭權一家在法庭會議室傾談一會,並在中午休庭時才離開。
法官陳慶偉今早引導時提醒陪審員,這不是道德審判的法庭,這是一個刑事法庭,陪審員必須基於法庭來決定裁決。法官又說,本案證供雖多,陪審團只需考慮兩大方面,即控方舉證責任和舉證標準。
提醒陪審團不要揣測
另外廉政公署最終沒有調查深圳大宅的80萬租金是否巿值租金,以及控方沒有傳召處理李國寶現金支票的兩名東亞銀行職員,可能有不同原因,例如廉署不能過境調查、或者該兩名銀行職員已無法憶起事件,法官着陪審團不要揣測,只須按照庭上證據作出裁決。
要考慮行為是否有違公眾期望
法官指出,控方必須證明控罪的六大原素,包括特首有接受利益;接受是無合理辯解及未獲合法授權;所收受利益是作出作為或不作為的誘因或報酬;被告以行政長官身份去接受該利益;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在其職權內;被告知道以上的元素。法官更引述主控官的例子說,若一名法官收受了利益,無論判決結果是否正確,但該行為已有違公眾期望,損壞了公平及公正的制度。
曾太只提「住」無提「租」
法官在引導着陪審團,着他們不要忽略曾蔭權與黃楚標、鄭經翰及李國寶的密切關係,而有否影響租金釐定,尤其租約列明這個三層高、面積達6700平方呎、位於大廈頂層的大宅,業主須支付電費。
法官又說,相關租約在案發時一直未被曝光,連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未見過,負責大宅的建築設計師何周禮覆述,曾太只透露會在大宅「住兩年」,而非「租」,只是在曾蔭權接受電台節目,才在他口中透露過租約詳情,直至2013年9月廉政公署才取出該份租約、補充協議及收據,當中又有差異,法官邀請陪審團注意此點。法官引導未完,明天繼續。
現年73歲的被告曾蔭權,被指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任行政長官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價值300萬元的裝修,從而作出傾向或保持傾向於優待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誘因或報酬,他否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