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 張榮順指香港立法具迫切性 葉國謙稱議案不設追溯期
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一起一連6天在北京召開,包括審議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全國人大常委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在會議上表示,近年在香港發生一些不尊重國歌及挑戰一國兩制底線的事,《國歌法》在香港實施是有迫切性和現實重要性;列席早上會議的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指,決議案不具任何有關追溯期的要求。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今日聽取了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以及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會上,張榮順讀出兩個決定草案的說明,指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國歌法,屬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國歌法通過並頒佈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依照法定程式分別徵詢了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港府、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政府,他們均認為,將國歌法列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澳門實施,符合兩部基本法的規定,是適當的。
說明指出,國歌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維護國歌的尊嚴,就是維護國家的尊嚴,維護中華民族的尊嚴,維護全體中國人民的尊嚴。國歌法頒佈後,「香港、澳門社會普遍認同這部全國性法律屬於兩部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張榮順宣讀說明指,近些年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引起包括廣大香港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極大憤慨。為有效防止並處理這類行為,按照香港基本法規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更加具有迫切性和現實重要性」。
有份列席早上會議的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表示,決議案內容簡單清晰,只說明在《基本法》附件三增加國歌法,並沒有任何有關追溯期的要求,而人大法工委的報告則要求,香港應及時完成本地立法,落實國歌法各項規定。對於內地修訂刑法中加入侮辱國歌罪,訂下最高三年的罰則,葉國謙相信,《國歌法》的罰則不會超越國旗及國徽法。
除審議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對國歌法增訂刑責的《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在第299條亦提上議程,列明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