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前首席記者偷拍罪成 還柙候判 官:即時監禁是合適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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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前首席男記者周展鴻涉嫌在明報辦公室內,分別偷拍3名女同事胸部及裙底照片而被捕,被控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裁判官裁定,兩條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成。案件押後至9月27日,以待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期間須還柙。裁判官明言判處即時監禁是合適。

被告周展鴻(37歲)被控於2015年6月1日、6月27日及8月21日,於明報工業中心A座十七樓某辦公室內,使用iPhone 6拍攝女子X的胸部、女子Y及Z的裙底的錄像片段及照片。

針對事主X的偷拍胸部,裁定罪名不成立。至於事主Y及Z的偷拍裙底,則罪名成立。

官撤首控罪:被告行為非常可疑 但不排除只是拿着電話

裁判官裁決時指,事主X證供的描述清晰,盤問下沒有動搖。對於X事發後沒有即時報警,X作供時曾解釋因為被告為首席記者,如上司包庇,沒有解僱被告,她便需要繼續與被告合作。裁判官認為X的解釋合情合理。

對於被告自辯時解釋,工作上需要手持電話,案發時沒有為意手放在甚麼位置。裁判官分析指,雖然被告行為不像使用電話,但亦不能排除被告當時只是拿着電話的可能,雖然被告行為非常可疑,但判他首項控罪不成立。

被告周展鴻(資料圖片)

官:被告綁鞋帶可走遠些 電話可放其他地方非地上 

而針對事主Y延遲報警一事,Y曾解釋指她當時十分驚慌,故沒有及時採取行動,並因視被告為可信任的前輩,故曾掙扎是否報警處理,裁判官認為Y的說法合情合理並予以接納。

裁判官又指,案發時,Y在影印房影印,但他看過影印房的證物相片後,發現房內有足夠空間讓兩人同時站立,亦有3至4個人的身位空間,可分隔二人,被告沒有理由一定要站在Y身後綁鞋帶。即使被告當下如他作供時稱要「急於綁鞋帶」,裁判官亦認為,沒有理由解釋為何被告不走遠幾步,或待離開Y身後才綁鞋帶。

裁判官續稱,即使被告不避嫌,在Y身後綁鞋帶,但被告亦可將其手機放在其他地方如平台等,沒有理由要冒著Y可能會踩爛電話的風險,而將電話放在地上,故不接納被告證供。而被告將電話放在Y兩腳之間的唯一推論,就是有意圖要偷拍Y裙底。

警方沒找到偷拍相片 官:不足為奇 事後有足夠時刪除

雖然警方事後沒有找到偷拍而來的相片,但裁判官認為不足為奇,而事後亦有足夠時間容許被告刪除相片,故就算沒有相片佐證亦不影響有關決定。

如同事主X及Y,裁判官認為事主Z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她的證供。對於被告自辯,從遠處走到Z身後教她拾文件。裁判官認為被告解釋並不合理,即使他想教導或給予意見,被告亦沒有需要走到Z身後,故認為被告的解釋並不合理。

求情:案中影像及錄像沒有流出

被告過往沒案底,律師求情時指他未婚,與父母同住,加入明報工作已13年。律師強調案中的影像及錄像沒有流出,而事主Y及Z與被告關係只屬同一報館的記者,故並沒有在違反誠信下犯案。辯方又呈上兩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在明報的上司梁美寶及一位立法會議員撰寫。據了解,信中內容提到被告工作勤奮,是個專業又資深的記者。

惟裁判官發現兩信均沒有簽署作實,律師則指曾提醒被告要簽署。裁判官留待判刑時再處理信件。

案件押後至9月27日,以待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期間須還柙。裁判官明言判處即時監禁是合適。

事發後兩個月報案

三名事主分別作供,事主X供稱,2015年6月,她「摀低身」執拾,期間被告行近X左邊,問她一些與工作有關的問題,後來她發現被告拿著電話,用鏡頭對著X的胸口,快速按電話屏幕兩下。

Y則稱,2015年6月27日晚上10時,Y當天身穿長至腳眼的長裙,在影印房影印資料,期間感到腳眼撞到東西,一轉身便見被告蹲低,手拿著正處拍攝模式的手機,而手機放在Y的兩腳之間。

事主Z入職10天後,即2015年8月21日,她正執拾掉在地上的文件,當時身子傾前,而被告則走到她身後教她如何執拾,Z當下並不知道遭人偷拍,直至被告離開後,X告知Z看到被告偷影Z。

事主擔心公司包庇被告

X及Y於事發後兩個月才報警,X表示,被告是其時任上司,雖然對他有合理懷疑,但如果她投訴失敗,她仍需與被告合作,情況會變得相當尷尬。X之後更哭起來稱:「佢係首席記者,value(價值)對明報好大,如果上司決定包庇、唔炒佢,我要繼續同佢合作」。

Y解釋視被告為可信任的前輩,故她當時十分掙扎。而她在事發後已立即向直屬上司報告,「我有向直屬上司講,佢(上司)都將事件留番畀我」。後來她得悉另有兩位女同事遭被告偷拍,決定一同報警。

案件編號:ESCC210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