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藝員鄭艷鳳騙22.2萬學費案 官指鄭有博士銜應明條款 駁回上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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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無綫主辦的電視小姐亞軍及無綫電視前藝員鄭艷鳳,息影後開設「鄭博士健康教室」,先後游說三名客人修讀另類療法課程,訛稱該些課程獲美國及國際認可,騙取他們共逾22.2萬元學費。鄭早前被裁定三項欺詐罪成,判監八個月。鄭早前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陳廣池今頒下判詞指,有博士學位的鄭,應明合約條文,指其上訴理據薄弱,駁回其上訴申請,更打算頒下訟費令。

根據判詞指,已服刑完畢的鄭艷鳳一方的上訴理據,以案中關鍵證人、國家聯合大學(國聯)創辦人尹崇安前曾有不誠實案底,故令辯方無法就其案底盤問尹以質疑其證供可信性,以及裁判官剛復自用裁定尹是誠實的證人等。

官指鄭應明辦課程的合約條款

不過高院法官指,就算原審時控方沒有向辯方披露證人尹崇安的20多年前犯罪記錄,亦不是「尚方寶劍」,一定要把定罪擱置,尤其本案並不是「一對一」案件,關鍵在控指控鄭艷鳳欺詐三名受害學生,而是不是尹和鄭聯同他人欺詐。而且富經驗原審辯方大律師已忘記了有否收過控方提供的證人前科記錄,即使收到有關記錄,亦不會影響其盤問策略。

法官又指,鄭艷鳳擁有博士學位,理應清楚知道辦課程的合約條款,若合約在2010年4月28日失效,鄭應有責任在合約到期之前,和對方磋商續約事宜,所以裁定鄭艷鳳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駁回其申請。

鄭向三學員推銷課程卻無開足夠學科

控方案情稱,被告於2011至2012年在其「鄭博士健康教室」向三名學員推銷骨療學位及文憑課程,聲稱年半至兩年間完成所有課堂及考試及格,便可獲得國家聯合大學頒發的證書,惟鄭沒有在指定日子開辦足夠科目,致學員無法畢業,學員要求退款不果,涉案金額逾22萬元。

案件編號:HCMA 22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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