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判囚】三子無出手都暴力?英國學生示威掟滅火筒始被判入獄
「雙學三子」黃之鋒、周永康、羅冠聰三年前衝擊公民廣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三人主張「和理非」,堅稱行動無使用暴力,原審未判入獄。惟上訴庭周四(17日)指三人當日行為已是暴力,改判他們入獄6至8個月。
翻查資料,同樣實行普通法的英國,7年前也曾爆發大型學生示威,並演變成暴力事件,其間曾有人從高處擲物,最終雖也有兩名學生被判囚,但入獄人士所涉暴力卻嚴重得多。
示威遊行中的何種行為才算是暴力引發爭議,有本地法律界學者認為,上訴庭無證據證明三子用暴力,但判詞中卻為暴力下新定義,模糊了「暴力」與「非暴力」界線,為暴力定了新定義。
「雙學三子」於2014年9月26日,發起衝公民廣場,並引發數百名示威學生,衝入立法會總部前地,繼而為雨傘運動揭開序幕。當日共有數十名集會人士成功闖入,事件中共有10名政總保安員受傷,大部分輕傷觸痛,亦有保安員近節趾骨底有輕微骨折。他們抗辯時稱,當日他們有攀越圍欄,就是為要刻意避免弄傷他人,亦沒有與警員身體接觸,並堅稱他們是以「和理非」的原則去表達訴求。
原審裁判官認為三人行為屬魯莽,但無證據顯示刻意傷害他人;但上訴庭法官認為,三位被告聲稱主張「和理非」,只不過是「空口說白話」,更形容當日是一宗「涉及暴力之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
上訴庭對暴力的解釋
黃等人稱提出他們的非暴力原則,主要是以「不主動傷害他人身體但要堅持前進」為原則。
但上訴庭法官卻稱這說法站不住腳,因為三人都承認,他們當日的行動,有可能與保安員或警員發生肢體碰撞,若他們仍不認同這是有機會令對方受傷,是有違常理的說法。
法官彭偉昌亦稱,對於「非暴力」,是要按常理理解,如果某人明知對方因職責所在,阻擋他們進入,但他們仍是執意向前衝,那麼發生衝突,是必然的事,若衝前者遠多於防守人數,這樣對防守人士所帶來的人身威脅,是不能低估的,故認為若單是不動手打人便是「非暴力」,是不成立的。
擲滅火筒學生被判入獄
「雙學三子」發起衝公民廣場,被指為「涉及暴力之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但相對2010年於英國發生的學生示威,仍有一段距離。
當年英國政府決定增加大學學費,由近3300英鎊增至9000英鎊,同時削減政府對大學的資助。英國學生聯會(NUS)和英國大學和學院工會(UCU),於11月10日在倫敦發起和平示威,近5萬人參加,惟另有一批示威者改往保守黨總部大肆破壞,部分人更闖入總部天台示威。
其中一位示威學生Edward Woolard,更向樓下的防暴警察擲滅火筒,事後被判監2年8個月。法官指,非常遺憾要判年輕人入獄,但法庭有責任保護社會,不能容許這些嚴重暴力行為。當日衝擊中有14人受傷,54人被捕。
以垃圾桶襲皇室座駕兼扯國旗被判監
示威浪潮持續至12月,甚至連皇室成員亦遭牽連。著名搖滾樂隊Pink Floyd成員David Gilmour的繼子Charlie Gilmour,涉嫌用垃圾桶襲擊皇儲查理斯座駕,破壞商店櫥窗,另被拍攝到爬上戰爭紀念碑,拉扯碑上的英國國旗。他事後被揭當日曾經吸毒。翌年,Charlie被判監16個月,法官批評他有辱為國捐軀的軍人,當日行為顯然失控。
梁家傑:上訴庭為暴力下新定義
身兼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認為,上訴庭無證據推翻原審的無用暴力判斷,但法官彭偉昌的判詞卻為暴力下新定義:「不動手打人便是非暴力,並不成立」。梁家傑認為,該定義模糊了「暴力」與「非暴力」的界線,影響日後年輕人伸張正義的決心,梁說:「上訴庭用咁嘅態度處理一份會影響香港市民精神嘅判詞,太兒戲」,認為牽涉重大公眾利益,終審法院理應接納上訴。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英國上述案件判刑針對被告使用武力,但三子案原審已裁定無證據證明三子使用暴力,其控罪基礎亦非指三子直接使用暴力。張質疑,上訴庭為何能推翻原審的事實裁斷理據,以及從什麼證據得出三子直接使用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