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公民廣場.判辭解讀】社會存歪風漠視法紀 須判阻嚇刑期
揭佔領運動序幕的9.26重奪「公民廣場」非法集結案,「學民三子」被加刑監禁;對於近年大型示威活動衍生出來的罪行及暴力事件,上訴庭三名法官不約而同嚴斥這是「歪風」,批評不守法者「自以為是」、「傲慢」,「精神上藐視及凌駕法律」,令社會陷於「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倘若判刑不能收阻嚇作用,更警告「法庭有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以維護法治的尊嚴」。
上訴庭今午批准律政司成功申請將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加刑的申請,更為近年涉及暴力的大規範非法集結罪名,定下量刑指引,不過在定下指引前,上訴庭用很多篇幅就近年破壞公眾秩序和安寧的示威運動,作出很多措詞嚴厲的評論。
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
副庭長楊振權:「和理非」是空口說白話
楊官批評,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以法律賦以自由和權力,肆意作出違法行為,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公然蔑視法律,更拒絕認錯,想法「傲慢和自以為是」,影響年輕人在集會、遊行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行為,更指「本案是一宗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更指「學民三子」聲稱的「和理非」,實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不實不至」的自欺欺人口號,更嚴詞說:「若法庭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時,法庭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以維護法治的尊嚴。」
法官潘兆初:判刑必須具阻嚇性
法官潘兆初則指,集會自由的重要性無可置疑,但若不維護公共秩序,社會便容易陷無法無天的混狀態,令社會及巿民受害不淺,他又引述兩宗英國上訴法院指,犯案者利用人多勢眾,達到集體破公共秩序罪行的共同目的,而且根據經驗,當有大批示威者聚集,群眾情緒高漲及激動情況,造力暴力事件的風險,所以非法集結罪名,是必需作預防措施,並對有可能破壞社會安寧,及所引發的嚴重後果,防微杜漸。
潘官續說,判刑必須阻嚇性,以阻止「有樣學樣」,從而擾亂公共秩序,所以任何「為勢所逼」藉口而使用暴力,以及個人因素,都不足以構成求情或輕判的理由。
彭官:任意抵觸法律的想法若蔓延會帶惡果
另一名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指,有些人在任意抵觸法律之餘,還自我感覺良好,這種行為,法庭不能過於寬鬆處理。而持這態度的人,不但行為上犯法,精神上也藐視及凌駕法律,在容易牽動大眾情緒的公共議題上,這種態度一旦蔓延開去,會帶來惡劣的後果。
上訴庭指嚴重非法集結應判囚
另外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定下量刑指示,指若非法集結牽涉暴力行為是有預謀、人數眾多、暴力程度、規模、維時長短、暴力引致的財物及人身受傷的損失及玻、及犯案者角色及參予程度等,所以在確保公共秩序上,判刑必須具備阻嚇,監禁是合適刑期。
潘官續說,在本案上原審裁判官犯了原則性錯誤,不具阻嚇作用、忽略在大規模非法集結中的暴力衝突的風險很高,加上被告不認罪,全無悔意或悔意表面等,而且社服令不適合本案,故認為原審刑期過輕,必須干預判刑,改判黃之鋒和周永康各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分別被判入獄6個月和7個月、羅冠聰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則入獄8月。
案件編號:CAAR 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