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公民廣場案】雙學三子:當時無預期有暴力事件發生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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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三名學生領袖,三年前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分別被判非監禁刑期,律政司今在上訴庭要求加刑,改判他們坐囚。三子的代表律師不約而同地指,他們雖然作為學生領袖,呼籲示威者入去公民廣場前地,但他們無預期有暴力事件發生,而且10名保安員受傷與他們無關,案中暴力情況與控方呈交案例不屬最嚴重,更何況他們只是20多歲青年看法必然不同,尤其周永康對未來社會有一定貢獻。上訴庭將於下周四下午2時判作出裁決,並着三人必須到庭聽審。

羅冠聰稱已作最壞打算。(資料圖片/吳煒豪攝)

羅冠聰稱已作最差打算

羅冠聰庭外表示,三人至今仍堅信「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則爭取民主,雖然未知今日法庭對他們影響性,或者對未來示威活動訂下更嚴苛的法律框架,但他們已作出最差打算,會即時入獄的改變,無論如何三人仍會繼續並肩作戰。周永康被問及會否影響日後的升學打算,周永康表示:「現階段唔到我諗」,因為現在有更重要事情,關乎香港的民主及社會運動。

原審法官已細心考慮情況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石書銘指,非法集結罪行範疇非常廣闊,由擾亂公眾秩序、挑撥、威嚇等,由排隊打尖、站在馬路中間、用粗口大罵都有關,未必涉及使用武力,必須視乎罪行行為的本質。但法官不同意,指他們當時用「重奪」字眼,必然與使用武力有關,石反駁,例如打官司,有人說要搶回自己東西,不代表有暴力,反之三名被告真誠相信,他們進入公民廣場前地必然受到阻撓,未必預期有暴力的暴發,並強調每一件案件情節不同,原審裁判官細心考慮案情及保安員受傷情況,已入作出再合適的判刑。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早前因為衝公民廣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未被判囚,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2017年8月17日在上訴庭裁決。(資料圖片/吳煒豪攝)

三人決定以公職改變政治

法官又特別追問三人在案中角色,三人身為學運領袖,黃之鋒是學民思潮的召集人,就三人的影響力及號召力,是否需要加重刑責,三名被告代表大律師不約而同說,雖然他們組織行動,預計會發生什麼事情,可惜判斷錯誤,但他們沒有強迫示威者必須加入示威,由示威者自行決定。另外法律上阻嚇是阻嚇犯人不要重犯,但根據眾人報告,他們在罪成後,決定以公職渠道改變政治,不會重犯。

認為本案毋須阻嚇刑罰

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師蔡維邦補充,本案極其量是道德上刑責,和貪污罪行、行劫不同,毋須判處一般性阻嚇刑期,尤其非法集結罪行是防止合法示威者,因情緒激動等問題,「踩過線」而破壞社會安寧,更何況他們案發時只是20多歲年輕人,正在讀大學,法官彭偉昌則反駁,報告顯示周永康不認同公安條例,守法觀念不是大學生才有,《基本法》第42條都有要求巿民守法。

雙學三子已服畢刑期。(吳煒豪攝)

周永康將往美升讀博士

蔡維邦請求法官諒解,周永康當時只有20歲,對學運充滿理想,當時多日嘗試與特首及司長前話,但最後徒榮無功,所以做出錯誤的決定,而且周永康還有一周便完成緩刑令,相信若周「逃避過這一劫」,再到美國加洲大學柏加萊大學升讀博士學位,睇法亦會和當時不同,大律師相信,周永康未來是一個對社會有一定貢獻的人。

蔡維邦懇請三名上訴庭法官,原審裁判官已判處一個相若的刑罰,而在案中他們使用暴力情況,與一般案例「截然不同,無咁嚴重」,不應因為他們在2014年「踩過界」的行為,將他們的判刑一併推高,反之上訴庭應只須就同類案件訂下清晰的指引便足夠。

保安員非被三人所傷

代表羅冠聰的大律師蔡鎮強調,受傷的保安員至今仍未講出受傷的由來,只說遭人推撞、同事推撞,甚至惡意毆打,亦非由三人受傷,被告所謂以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廣場,只是因為他們申請的不反對通知書已過期,當時繼續留守公民廣場已屬犯法,而原審裁判官亦已處理此問題,沒有不妥地方。

黃之鋒(20歲) 及周永康(26歲)去年各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24 歲)則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周被判監禁三周、緩刑一年,黃及羅則分別被判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CACR 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