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鴻萍逃稅8.6萬囚9月 上訴稱曾預先簽好表格 官不信維持原判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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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姐季軍寇鴻萍涉於2009至2017年間11度逃稅,令稅務局少收約8.6萬元。她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蓄意逃稅罪成,被判囚9個月。寇鴻萍爭議原審官未考慮她或預先簽好的報稅表,才交報稅助理代報稅,從而提出上訴,惟高院法官指寇在警誡時無提及過預早簽署一事,今(7日)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寇鴻萍(63歲)被裁定11項蓄意逃稅罪成,控罪指她在2009年至2017年期間,五度在提交年度報稅表時,聲稱父親寇賡發與她連續全年同住,而無付出十足費用;三度在「梁寇鴻萍公司」損益帳上聲稱,辦公室助理支出為每年28.8萬元;及三度在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上聲稱,僱員孫永斌及鍾永慧在該些年度內,每年分別獲9.6萬元薪金。
寇或預先簽好報稅表
代表寇的律師早前指,原審裁判官將寇提交報稅表時間視為簽署時間,認為她知悉並同意報稅表內容,卻忽略了她可能預先簽好報稅表,再交由稅務代表填寫內容的可能性。再者,兩名稅務代表公司員工作供時,其中一人稱近一成客戶會預先簽署稅表,另一人則稱不會容許客戶預簽,說法互相矛盾,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未有處理此點,構成合理疑點。
原審官認為寇知兩名僱員非受任於她
原訟庭暫委法官姚勳智於判辭指,原審考慮了寇簽署報稅表的意圖,並裁定寇由簽署報稅表直至呈交報稅表,一直清楚兩名僱員並非受僱於她,原審並無錯誤考慮相關的罪行元素。
警誡下無提及有預簽情況
判辭續指,審訊時沒有證供報稅表有預簽的情況,原審依賴一般填寫報稅表的程序來反駁預簽的安排並無不妥,寇在警誡會面中沒有提及有預簽情況。法官基於以上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3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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