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放炸彈 首被告曾留涉案單位533小時 證物有假髮假鬍鬚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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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男女涉在明愛醫院男廁及港鐵車廂放炸彈,並在他們租用單位藏逾千公斤化學品,其中7人被控《反恐條例》下罪行案續審,控方今(27日)在高等法院讀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多名被告曾在控方早前指用以製造炸彈的單位逗留,其中首被告何卓為更逗留達533小時。控方又在庭上展示部分證物,包括濾罐、防毒面具、空玻璃樽、黑色假髮、假鬍鬚、31克TATP和手盾等。

8名被告: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歲,測量員)。首7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次被告另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第八被告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罪。

涉案單位在大角咀宏創方。 (油尖旺區議會文件)
第八被告周皓文,亦曾在涉案單位逗留。(陳曉欣攝)
警方在涉案單位檢獲大量證物。(王譯揚攝)
警方在必發街一商廈單位內檢獲大量證物。(王譯揚攝)
探員把證物帶走作進一步調查。(王譯揚攝)

何卓為曾在單位逼留533小時

控方今讀出承認事實,指大角咀宏創方2個涉案單位由首被告及次被告自2019年起租用,月租6000及8000元。由2020年1月27日至3月7日,閉路電視顯示何卓為、李、吳、張琸淇及何培欣5人均曾進出單位。有關5樓單位,何卓為逗留約533小時,其餘4人則逗留約2.5小時至20小時。除何培欣外,其餘4人曾在10樓單位逗留了16分鐘至215分鐘。

李嘉濱被捕後與警回舊單位

只針對李嘉濱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承認事實指,李在2020年2月起至2月29日租用梅芳街1A室,新租客在3月起租用1A室,李則搬至2C室。李在同年3月被捕後,李在警員押解下進入1A室,換上衣服及拖鞋,警方亦檢走單位內的12把魚生刀。新租客同日返回單位發現上述物品失竊。

周皓文寓所有化學品及3D打印機

只針對周皓文的企圖製造爆炸品罪的承認事實指,周自願交出手機及密碼予警方調查,並在2個單位逗留約5小時。警方在周的寓所發現化學品和3D打印機等。

證物並包括黑色假髮及假鬍鬚

控方亦在庭上展示部分證物如濾罐、電路板、防毒面具、電磁爐、電子磅、49個空玻璃樽、黑色假髮、假鬍鬚、31克TATP和手盾等。

有監視警員目睹李及吳進入五金舖等,離開時手持內有鋼鐵、玻璃膠槍等的膠袋。有警員則目睹被告購買24寸行李篋、電子磅和牆紙。

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