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電機前經理 隱瞞與供應商董事有關係獲740萬 認欺詐罪候判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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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電機前經理,涉嫌未向公司申報他與其中一間供應商的唯一董事育有一女,令公司向該供應商發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6年半年內獲貨款逾7千萬,該經理並從中取得740萬元。該經理今(25日)在高等法院承認欺詐罪,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將案件押後至12月4日判刑,被告獲准保釋。
被告佘日榮,60歲,德昌集團前經理,承認兩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僱員須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案情透露,上市公司德昌電機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驅動系統製造和銷售業務。公司有處理利益衝突的政策,僱員不得參與任何供應商或客戶的業務,並須披露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關係。
被告於2006年加入德昌集團,2015年升為經理,負責為集團挑選合適的供應商及採購電子零件。
益騰被列為供應商6年半獲1300張定單
廉署接獲投訴並作調查後,發現被告於2010年9月,核准益騰企業有限公司加入德昌集團的認可貨物供應商名單。德昌於2010年9月至2017年3月,向益騰批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並支付逾7,000萬元貨款。
被告與益騰唯一董事育有一女
惟被告期內未向德昌集團他與益騰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關係,因被告與益騰的唯一註冊董事兼股東,育有一名女童,他從來沒向德昌申報二人關係,以及他在益騰的權益。如德昌知有這樣的關係,不會把益騰列為供應商及向其發出訂單。德昌期內支付予益騰逾7千萬元貨款,被告從中取得約740萬元。
廉署建議須制定清晰申報機制
廉署建議商業機構為僱員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並提醒私營機構僱員應避免利益衝突,適時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僱員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刑事罪行。
案件編號:HCCC 3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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