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戴耀廷判刑|顛覆罪成囚10年 內地同罪許志永最重囚14年
民主派初選47人被控顛覆國家政權案,2024年11月19日判刑,45名罪成的被告刑期從最短的4年2個月到10年,被裁定是「首要分子」的戴耀廷判得最重,判囚10年。法官指
內地《刑法》的危害國家政權罪中的「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定義與刑罰與《港區國安法》相若,均設有三級制。過往因此罪獲刑者,有中國民主黨創辦人秦永敏,兩次罪成,分別判囚12和13年;而維權律師許志永判刑最重,被判囚14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是情節較輕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他罪成被判囚11年,出獄前肝癌病逝。
內地《刑法》與《港區國安法》條文相若
47人案是根據由人大制定、寫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2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而行為就有四點定義: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而中國內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一款,亦列名危害國家政權罪中的「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定義得較為簡單,即「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均設刑期三級制
不過兩者的量刑均設有三級制,寫法大部份一樣,均為「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是內地《刑法》加上內地法律獨有的「剝奪政治權利」。
內地「顛覆國家政權罪」,最早出現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該修訂版本亦取消了舊有的「反革命罪」。內地因此罪名獲刑的,不乏知名異見人士,以及近年「709律師案」中的維權律師。
中國民主黨創辦人秦永敏兩次罪成 共囚25年
1998年在內地創立中國民主黨的秦永敏,同年被捕及被判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囚12年,2010年11月刑滿釋放。
2015年1月,秦永敏因「接受外媒採訪及寫文章過多」被行政拘留,2016年6月再被起訴「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書稱,「秦永敏為實現其『多元化的民主政治』,一方面撰寫文章、出版書籍,提出了『全民和解、人權至上、良性互動、和平轉型』政治目標,確定基本方針、過程和戰略考量、策略和方法,一方面組織策劃實施了一系列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
2018年7月11日,秦永敏案武漢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他再因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囚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但當局未有交代詳細案情和判決理由。
709律師多人顛覆罪成
2015年7月9日,超過280名中國內地維權律師、律師助理及關連人士被捕,外界成為「709案」,當中不少涉案者「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
1990年代組建「中國自由民主黨」、亦是地下教會長老的胡石根,判監七年半;律師周世鋒判監七年,律師助理吳淦判監八年,律師王全璋判監四年六個月。
台灣人李明哲囚五年
台灣人李明哲2017年從澳門入境珠海後被捕,之後在內地法院承認「散布惡意攻擊中國大陸現行制度、中國大陸當局的文章與言論,撰寫惡意抹黑制度的資料文字,實施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他被判監五年,2022年4月獲釋。返回台灣後,他開記者會控訴遭大陸監獄強迫超時工作。
許志永、丁家喜2023年判14及12年
2023年4月,公開發表致習近平《勸退書》的維權律師許志永,以及另一位維權律師丁家喜,被判「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分別判監14和12年。他們二人均為2012年「新公民運動」的發起人。
翻查資料,許志永是判刑最重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者。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囚11年
另外《刑法》第105條第二款是罪名較輕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定義與刑罰與《港區國安法》第23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相若。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因為起草和發表《零八憲章》,呼籲言論自由、人權和自由選舉,2009年「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囚11年。他在2010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2017年肝癌病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