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12港人」上訴獲減刑 控方未安排兩案同處理 下調屬公道做法
兩名「12港人」鄭子豪和廖子文,先後因妨礙司法公正和涉藏汽油彈材料兩案被判囚,原被判囚31個月。惟懲教署指他們就妨礙司法公正案的刑期已服完,部份刑期無法享有三分一的扣減,令真正服刑的總數有所增加,原審法官建議兩人上訴修補「判刑缺陷」。兩人今年3月19日上訴得直,獲改判即時釋放。上訴庭今(30日)下判辭解釋,指若兩人所涉兩案同期處理,便可獲得減刑,惟控方未有作此安排,考慮兩人服刑期間行為良好,並實質上完成所有刑期,認為下調刑期屬公道做法。
兩名上訴人鄭子豪(21歲)及廖子文(21歲),分別涉及「12港人」偷渡案和藏汽油彈案,兩被就偷渡案被判囚10個月,藏汽油彈案,則分別判囚27及28個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31個月。
原審官認為實際刑期應為20個月
原審稱判刑原意是兩案總刑期31個月。根據《監獄規則》第69條,獄中行為良好可獲減刑三分一,故實際刑期為約20個月,即兩人應可於2022年9月獲釋。
懲教署認為部份刑期無法同期報行
懲教署表示,由於兩人已服畢偷渡案的10個月刑期,無法執行「同期執行」的命令,故兩人在藏汽油彈案的刑期,即使獲三分一扣減,要到2023年4月才可獲釋。
3月19日上訴聆訊准即時釋放
兩名上訴人因此提出上訴,並於今年3月19日作聆訊。上訴法官在聆訊當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並即撤銷他們的原有刑期,改判他們可即時獲釋。
控方未作兩案同時處理的安排
判辭指,若然藏汽油彈材料案提早判刑,或與妨礙司法公正案合併判刑,《監獄規則》便可能同時在兩案運作。兩名上訴人便可因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三分一的減刑,惟控方沒有在原審時作相應安排,雖然可能是各種合理的原因和考量,但這也不能否定兩人是被奪去了妨礙司法公正案的減刑機會。
認為把刑期下調屬公道做法
上訴庭最終考慮到,原審法官的判刑原意,及兩名上訴人在相關時段一直行為良好的事實,實質已完成所有刑期,認為把藏汽油彈材料案的刑期下調至16個月屬公道做法。基於在本案口頭宣判當天,兩名上訴人已服畢全部或絕大部份的刑期,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改判他們為一個可以令他們即時獲釋的刑期。
案件編號:CACC 1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