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張敬生認煽動 服刑行為良好未獲三分一扣減 申人身保護令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前主席張敬生,3年前在學生會評議會上動議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他與另3名學生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囚2年,上訴庭本月13日改判他們監禁15個月。張其後申請人身保護令,指他在囚期間行為良好,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並應即時釋放,惟懲教署繼續羈押他。他因而申請人身保釋令。

案件上周六在高院張的單方面申請,法官認為未能確認張行為良好,案件押後至今(23日)作指示聆訊,並把張就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押後至10月3日(下周四)處理。張要求期間保釋,法官則押後至明天處理。

首被告張敬生。(朱棨新攝)

申請人為張敬生,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甫開庭便透露,案件原本押後由法官高浩文處理,因特首發出證明書,案件改由她處理。

減刑後最快獲釋日期應為今年6月

代表張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張指因上訴庭改判他入獄15個月,其最早的獲釋刑期應為本年6月,惟張至今仍未獲釋,因此申請人保護令,要求即時獲釋。

署方指國安罪囚犯不獲提早釋放

案件爭議《監獄規則》第69條(1A)是否適用。根據第69條(1A),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提早釋放。署方認為,該條適用於本案,但張指其控罪與國安法無關 ,認為署方無權拘留。

張擬申請司法覆核期間想保釋

張擬申請司法覆核,望法庭正式審理本案前,先批准張保釋外出,強調批准張保釋不會構成不公,人身保護令的申請被駁回,張不獲提早釋放,張亦會繼續服畢餘下約50天刑期。

署方堅持張期間亦應被羈押

署方回應指,根據第69條(1A),張無權提早獲釋,指條文包括危害國安的罪行,適用於本案,因此應駁回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署方又指,若張挑戰署方決定,應申請司法覆核,期間張亦應先被羈押。

官押後明天處理保釋事宜

黎官一度擬批准讓張保釋,署方透露其委員會評估後,不認為張沒有危害國安的風險,又指需時準備相關資料。黎官押後至明天11時半處理張的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HAZZ75/2021(CACC201/2023、DCCC917/2021)

另3名同案被告,早前同樣獲減刑至入獄15個月。(詳看下圖)

次被告郭永皓,案發時是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朱棨新攝)
第三被告杜林丞亨。(朱棨新攝)
第四被告容頌禧。(朱棨新攝)
hot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