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姦女致女兒叫痛仍繼續 官斥視性慾比女兒還重要 囚10年
運輸工於3年前,在家中晾衣服時,遭11歲女兒脫下短褲並露出陽具。他穿回褲子後入女兒房,指插女兒陰道並強姦她,又叫女兒不可告知母親。此後運輸工再兩度強姦女兒,女兒最終借用同學電話向母親揭發事件。被告早前承認3項強姦罪,案件今(23日)在高院判刑。法官陳慶偉斥,被告在女兒呼叫痛苦及停下仍繼續強姦,是將自己的性慾看得比極年幼女兒的痛楚還重要,行為惡劣,判其囚10年。
被告LKH,39歲,承認三項強姦罪。案情指,被告與X的母親Y,以及X和X的胞弟等4人,居於沙田一公屋單位。
官斥屬最差劣的強姦案
陳官判刑指,被告案發時37歲,對當時年僅11歲的女兒犯案,屬最差劣的強姦案件,嚴重違反了X對父親的極大信任。相關報告指,X因事件患上重度抑鬱症,其情感、學業等均受到程大影響,須表受長期密集的心理輔導。
事主患重度抑鬱可影響一生
陳官又指,重度抑鬱症屬極難根治的疾病,有可能會影響X的一生。另事件至今仍對X及其母親造成極大的痛苦和不適,故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以示社會對案件又不恥。
兩度強姦中X都曾要求被告停止
陳官續指,在後兩次強姦過程中,X曾大叫要求被告停止,但被告沒有理會。在第三次強姦中,X承受極大的痛楚。陳官斥,被告將其性慾看得比極年幼女兒的痛楚還重要,行為惡劣,終就3罪判被告囚10年。
首度性侵被告兒子在客廳
首次性侵發生於2021年3月,當時X的胞弟在客廳,被告和X在廚房晾曬衣服。期間,X拉低被告的短褲,被告當時沒有穿內褲,其陽具因而露出。被告即穿回短褲,並輕拍X的胸。被告之後尾隨X進入房間,撫摸她的胸部,又脫去X的內褲指插其下體,然後把她強姦。同年4月,被告又再兩度在涉案單位強姦X。
事主將事告知同學展轉揭發事件
X後來將事件告知同學Z,並借用電話假扮Z向X母指被告侵犯X。X母隨後就事件質問被告,告否認,但仍遭X母趕離單位。Z母後來看到相關訊息,她待X到訪其住所時追問,X哭訴遭被告侵犯,事件最終報警。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害理、禽獸不如嘅事,我無面目見我個女,因為我搞咗佢」。
案件編號:HCCC38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