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50萬賄賂檢控官 求協助欺騙法庭 官稱無輕判的理由囚10月

撰文:郭顥添
出版:更新:

涉欺詐案的被告,在赤柱監獄服刑期間寄信予律政司一名檢控官,並要求該檢控官隱瞞其他涉欺詐人士,希望檢控官能助他欺騙法庭,並稱可給該檢控官50萬元賄款。該檢控官收信後即告知上司並轉交廉政公署。該被告早前承認行賄,案件今(19日)在東區法院判刑,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犯案手法笨拙,其行為抵觸社會核心價值,削弱法庭公正性,他向檢控官提出實質引誘,又在涉另案並還押期間犯下本案,並無輕判的理由,判他入獄10個月。

被告高衛健(40歲),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

被告高衛健在東區法院被判囚10個月。

獄中求寄掛號信給檢控官

案情指,被告2023年2月底在獄中要求寄掛號信給律政司一名時任署理高級檢控官,內附一封手寫信的影印本,他在信中稱,能向該檢控官提供50萬賄款,想該檢控官干擾一宗在區域法院處理的欺詐案,並在案中隱瞞其他參與的罪犯,希望該檢控官能協助他欺騙法庭,令法庭相信是他獨自犯案並結案。該檢控官不為所動,即向匯報事件,並轉介廉署處理。

被告有多項刑事案底

辯方求情指,被告幼時由祖母照顧,長大後從事不同職業,有多項刑事案底。被告有精神問題,但不是因精神問題而犯案。被告又指施官曾在小額錢債法庭處理其案件,曾要求施官避席,惟施官指對他案件並無印象,亦與本案無關,拒絕其申請。

官斥被告行為抵觸社會核心價值

施官判刑時指,被告從獄中寄出信件,容易被揭發,可見其犯案手法笨拙,亦屬一次性事件,惟他的行為抵觸社會核心價值,削弱法庭公正性,他並向檢控官提出的是實質引誘,又在還押期間犯案,沒輕判的理由,故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減刑至10個月。

案件編號:ESCC54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