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維特健靈五色靈芝廣告提送贈優惠違反守則 通訊局發勸諭

撰文:林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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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電視翡翠台去年五月播放的「維特健靈五色靈芝」電視廣告,因提及送贈優惠和禮品,遭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勸諭。通訊局檢視後指,產品屬註冊中成藥,符合《電視廣告守則》的藥品定義,加上無綫承認廣告含優惠,裁定無綫違反守則。

通訊事務管理局早前接獲一宗有關在無綫電視翡翠台播放的「維特健靈五色靈芝」電視廣告的投訴個案。(資料圖片)

通訊局接獲一位公眾人士投訴,指去年5月11日無綫翡翠台的「維特健靈五色靈芝」電視廣告提到「每朝兩粒」,及熒幕下方顯示「需配合均衡飲食」。該廣告最後顯示兩盒該產品的圖像和另外三件物品,同時畫面顯示「送」字和「買孖裝送」宣傅語句,但有關產品已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為中成藥。

維特健靈五色靈芝。

無綫:守則的藥品定義不包中成藥

無綫向通訊局陳述,有關產品不應被視為藥品,理由是《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中規定藥品的定義,不包括中成藥。另外,廣告清楚說明有關產品是可每日服用的保健食品,而非用於治療或預防特定疾病的藥物。無綫認為,廣告內有關優惠的事實提述是可以接受的。

通訊局考慮後,認為《電視廣告守則》中「成藥」一詞,屬一般籠統和廣義的用詞,可以理解為所有中西成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產品應被視之為「藥品」。

通訊局:廣告提建議份量 無足夠證據指鼓勵觀眾過量服用

通訊局又認為,由於有關中成藥應該符合《電視廣告守則》中訂明藥品的定義,加上無綫承認該廣告含優惠的事實提述,明顯違反《電視廣告守則》第6章第20段的規定。但廣告有清楚說明服用有關產品的建議份量,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該廣告鼓勵觀眾過量服用藥品。

鑑於上述情況,通訊局認為該藥品廣告提及給予優惠的投訴成立。經考慮個案的具體事實和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因素,通訊局決定向無綫發出勸論,敦促它嚴格邊守《電視廣告守則》中的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