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新聞》涉辱警覆核案 工會部份上訴得直 獲撤通訊局警告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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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播的港台電視節目《頭條新聞》,被指2020年播出的其中一集,有污衊和侮辱警方的內容,遭通訊局警告。香港電台工會及記協提出司法覆核,獲裁定部份勝訴。通訊局和工會早前同提出上訴,前者陳詞時稱節目其中一個環節,意指警方囤積口罩,屬污衊和侮辱警方,工會回應稱,節目並非一般性的針對警員。 上訴庭聽取陳詞後,今(4日)頒判辭裁定工會部份理據上訴得直,撤銷相關警告;而通訊局提出的上訴則被駁回。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言人表示,局方會與法律顧問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申請人為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和香港記者協會,答辯人為通訊局。涉案集數於2020年2月14日播出,通訊局裁定該集的兩環節「無品芝麻官」和「驚方訊息」,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向港台發出警告。

就「無品芝麻官」中,主持指「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認為,通訊局未有調查其內容真確性,亦未有任何證據證明有關資料不正確,因此局方裁定港台違反《守則》屬錯誤。

至於「驚方訊息」中,主持稱:「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將當值時暴露喺空氣中嘅機會,減到近乎零呀!」就通訊局裁定內容涉辱警,法官周家明則認為其裁定沒有不合情理之處。

《頭條新聞》被投訴涉辱警的內容及申請人的論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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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上訴涉及多項爭議,包括港台有否採取合理措施,確保節目中的事實內容準確;港台有否確保節目反映不同的觀點;以及「驚方訊息」的內容是否侮辱警隊,而相關描繪與警方行為或工作無關,旨在污衊整個警隊群體。

上訴庭指通訊局處理投訴時 未有採取正確的方法

就港台有否採取合理措施,確保節目中的事實內容準確,法官潘兆初在判辭指根據《守則》的相關條文,港台需查證事實內容的準確,而非節目中的個人觀點。而通訊局處理投訴時,要分辨節目中哪些是事實內容,哪些是個人觀點。就原審法官認為,通訊局需證明被投訴的事實內容屬不準確,潘官則不同意該看法,認為此不符設立相關條文的目的。

潘官續指,「無品芝麻官」中涉及兩個有事實方面的陳述,包括政府在疫情期間分配予警方的個人保護物資,較醫護為多,屬不成比例。此外,當時公眾亦關注醫護的個人保護物資短缺。而通訊局視兩項陳述為意見,未有處理。潘官認為, 通訊局應就兩項陳述,衡量港台有否查證內容的準確性。

潘官指通訊局處理投訴時未有採取正確的方法,包括未有分辨哪些屬事實方面的陳述,因此局方錯誤裁定港台違反《守則》。

上訴庭遂裁定工會在多項理據上訴得值,並推翻通訊局的裁定。

港台方面曾兩次邀請警方回應 以作澄清 但警方未有回應

就「驚方訊息」中提及「取消徒步巡邏」,而港台曾回覆通訊局,指當時公眾關注警方減少街頭巡邏。潘官指,局方未有處理此事,因此亦屬錯誤裁定港台違反《守則》。

潘官又指,港台方面曾兩次邀請警方回應,以作澄清,但警方未有回應。就確保節目反映不同的觀點,原番法官的裁定正確。

法官關淑馨指整個「驚方訊息」的內容,針對的是警隊在抗疫時的工作,而非只是針對警隊,因此並非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的條文 。(影片截圖)

法官關淑馨指考慮整個「驚方訊息」的內容 其嘲諷的是針對警隊在抗疫時的工作

此外,案中另一爭議為「驚方訊息」的內容是否侮辱警隊。根據《守則》的相關條文,節目不可針對某一群體的「社會地位」等,作出侮辱和詆譭。因此,「驚方訊息」內容是單單針對警隊,或是針對警隊的工作便成爭議之處。

工會方面指原審法官錯誤裁定,該內容是針對警隊,而非針對警隊在抗疫時的表現。潘官則指主持王喜在「驚方訊息」中的造形蔑視警隊,認為該嘲諷和警隊在抗疫時的表現無關,因此原審法官的裁定恰當。

審理上訴案的另兩名法官關淑馨和區慶祥則不同意該看法,其中關官指在「驚方訊息」開始時,王喜穿著警員制服,頸和手包著垃圾袋,在垃圾車出現。而該環節結尾,王再以該造型出現。關官指,認同若只考慮開首和結尾,的確是嘲諷警隊,屬污衊和侮辱,但考慮整個「驚方訊息」的內容,其嘲諷的是針對警隊在抗疫時的工作,而非警隊本身。上訴庭因此裁定,局方錯誤裁定「驚方訊息」的內容侮辱警隊。

此外,工會亦爭議涉案的《頭條新聞》集數屬「個人意見節目」,而潘官則指,原審法官正確裁定該集數屬「個人意見節目」,因此亦需遵守《守則》。

案件編號:CACV579、5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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