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新聞被裁辱警案 通訊局稱處理該投訴 有考慮2019的社會事件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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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工會及記協不滿通訊局裁定港台節目《頭條新聞》,去年其中一集內容污衊和侮辱警方,並向港台發警告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8日)在高院續審。通訊局的代表陳詞,指局方處理投訴時有考慮當時受2019年社會騷亂事件影響,警民關係撕裂,而節目主持身穿類似警員制服,在垃圾桶出現,無疑屬詆譭警方,又指港台為政府部門,未享有《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以書面頒佈裁決。
申請人為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和香港記者協會,答辯人為通訊局。
局方曾裁定對鏗鏘集投訴不成立
代表通訊局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陳詞時指,通訊局委員會的成員來自不同界別,包括教師和傳媒工作者等,具處理相關投訴的經驗。陳強調,並非不容許節目中批評警方,反指局方曾接獲投訴,指另一港台節目《鏗鏘集》的內容對警方欠持平,局方最終裁定投訴不成立。陳又透露,局方於過去10年約處理2萬宗投訴,其中只有約1%投訴成立。
《頭條新聞》被投訴涉辱警的內容及申請人的論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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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亂事件令警民關係撕裂
陳續指,港台享有編輯自主, 同時亦需遵守《電視廣播守則》。局方處理涉案的《頭條新聞》集數時,亦考慮當時的社會背景,受2019年的社會騷亂事件影響,警民關係撕裂。在此背景下,局方處理投訴需非常小心,而主持身穿類似警員制服,在垃圾桶出現,無疑屬詆譭警方。
陳又指,內容不單講及新冠疫情,亦聯繫與社會騷亂事件,如在節目開頭出現卡通恐龍,隱喻速龍小隊。
港台未享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對於申請人指,局方的裁定限制言論自由。陳樂信強調,港台為政府部門,未享有《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代表申請人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強調,港台和其他傳媒機一樣,享有言論自由。
案件編號:HCAL168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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