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林志偉對被告脫罪愕然 憂青年有錯覺「咁都未必承刑責」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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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案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提控,陪審團日前裁定,只有「無名組織」成員賴振邦交替控罪罪成,其餘6名被告罪名不成立。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今日(1日)表示,得悉不少警員對裁決感到意外,他個人憂慮在「充分證據及指控」下,會令年輕人有錯覺,毋須承擔刑責。

一直爭取訂立侮辱公職人員罪的林志偉表示,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積極回應,他認為必須立法,從而令社會更和諧。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資料圖片/廖雁雄攝)

林志偉接受無綫節目《講清講楚》表示,得悉不少警員在案件判決後有所反應,他強調尊重法庭判決,但「個人嚟講係比較愕然」,他指早前已有七人認罪,某程度上已確立一些現實,「有咁充分證據,亦有污點證人指控等,有咁樣結果,我怕會令香港大部份市民、特別係年輕人,會有錯覺,咁樣都未必會受到一啲刑事責任」。

有必要為侮辱公職人員罪立法

林志偉又稱, 隨著《基本法》23條等完成立法,裝備亦已改良,現時警察執勤時多了安全感,但仍需就侮辱公職人員罪立法,會再跟政府商討。但今屆改為跟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對口」,形容對方回應積極。 他指出,「法例存在係防止有事發生,有公會反映,有啲市民唔知咩原因,刻意或經常喺處理個案期間謾罵、侮辱同事,所以法例存在係必須,從而令社會更和諧。」

對於警察粗言穢語被投訴僅紀律處分,而未來市民侮辱公職人員可能違法,林志偉否認不對等,稱法國、新加坡等先進國際社會都有類似罪行,他又表示,市民面對執法期間,可能感到生氣,對同事宣洩不滿,某程度情有可原、可以接受的,但強調並非肆意、蓄意或挑釁地用粗言穢語,或侮辱式、侮辱性的說話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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