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成員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被告准終極上訴 明年1.8聆訊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涉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被控《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4.5個月,上訴至高等法院被駁回。他們提出終極上訴,今(31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法官聽取陳詞後,批出上訴許可,並排期至明年1月8日審理該案件。
上訴人為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他們被控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指他們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幹事或管理者或協助管理的人士,獲根據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
爭議控方是否需證組織屬外國代理人
上訴方提出多項涉及法律爭議的上訴埋據,包括控方證明控罪元素時,是否需證明涉及的組織屬外國代理人,或只是有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人;辯方在刑事審訊中可否挑戰警方通知書的合法性;通知書是否可索取《國安法》生效前的資料;《私隱條例》保護個人資料的原則,是否適用於國安法「實施細則」。
此外,上訴方亦指控方部分證物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構成審訊不公。
鄒稱不知支聯會屬甚麼代理人
未有律師代表的鄒幸彤陳詞指,案中指控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至今她仍不知支聯會屬什麼代理人。代表鄧岳君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亦指,上訴人不知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的資料,難以作出他們抗辯。彭舉例指,支聯會被指收取外國組織款項,但相關資料被遮蓋。
彭亦質疑,原審裁判官同時處理「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的爭議,和正式審訊。法官林文瀚指,法官在一般審訊時中亦會處理證據是否可呈堂,亦會審理案件。彭回應指,辯方在一般審訊中知悉相關資料的內容。而在本案中,控方和原審裁判官知悉被遮蓋的資料,但上訴人則沒有該些資料,不能作出回應。彭認為,應由不同法官處理該爭議,和審理案件。
控方指若要證明屬外國代理人會造成嚴重妨礙
律政司一方陳詞強調,《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預防和制止危害國安的罪行,和懲處干犯該些罪行的人。同時,行政機關需有效執法。若控方需證明涉及的組織屬外國代理人,將會嚴重妨礙達致該些目的。
官准就組織是否屬外國代理人爭辯
終院法官最終批准四項理據提出上訴,包括涉及的組織屬外國代理人,是否控罪元素;辯方可否挑戰警方通知書的合法性;以及通知書可否索取《國安法》生效前的資料;控方部分證物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是否構成審訊不公。至於其他的理據,則被駁回。
案件編號:FAMC 13、1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