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衝突受傷向多方索償 官稱不解為何分開處理 擱置一案審期
2019年7月反修例運動期間,沙田新城市爆發警民衝突,兩名警員遭示威者用雨傘等物品襲擊,其中一警員入稟向警務處處長索償,案件原定於本月初開審,警方指該警員另向示威者索償,認為兩案應由同一法官處理,申請暫押後案件獲批。高等法院法官今(19日)頒判辭,指難以理解警員就同一事件分兩案索償,並由不同級別的法院處理,又認為即使兩案最後能安排在同一級法院處理,警員亦不能聘用不同的法律代表,考慮引伸的法律問題,遂認為應把是次審期擱置。
原告為張歷恆,被告為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張和其他同僚於2019年7月14日到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三樓,恢復秩序。他指被告在指派張到場前,未能正確評估現場情況,導致警方寡不敵眾,遭示威者包圍,使張遭到毆打致面部、身體和眼睛受傷,故向被告方索償。
在區院向兩示威者索償
判辭透露,原告先後入稟區域法院,向兩名示威者及警務處民事索償,因索償警務處的案件所涉金額過大,轉介高等法院處理;其中一名示威者去年已與原告和解,同意賠償15萬;另一名示威者的案件,正進行賠償評定程序,將於11月在區院提訊。原告在上述索償案中,聘用不同律師代表。
開審前才得知原告同事件另有申索
原告向警務處索償的案件,原定本月2日開審,法庭開審前收到原告及律政司共同申請,要求擱置審訊,才首次透露原告正就同一事件,向不同被告索償,但兩案不在同法院處理。原告稱,法律代表曾指他向示威者的索償,不會影響針對警務處的索償,因為兩案被告及索償性質不同;律政司認未有將原告向示威者索償的案件記錄在案,承認有不足。
認為兩案應在同一級法院審理
法官在判辭指出,難以理解原告為何就同一事件造成的傷害分兩案索償,並由不同級別的法院處理,又認為即使兩案最後能安排在同一級法院處理,原告亦不能聘用不同的法律代表處理。此外,原告在兩案依賴不同的證人供詞及醫療專家報告。法官質疑,訴訟雙方的法律代表竟均未意識到上述問題而繼續訴訟,且未向法庭披露此情況。
法官指仍有情況影響各方立場
判辭透露,律政司認為高院的審訊應先擱置,因為區院需在針對示威者的索償案,就示威者的責任問題作事實裁斷。若律政司亦被裁定需向原告賠償,則可把施襲者視為訴訟中的第三方(third parties)身份,向他們索償。法官認為,此等問題仍尚待處理,並會影響與訟各方的立場。
考慮以上情況,法官同意擱置是次審期。
案件編號:DCPI 225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