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禁令案|鄒幸彤求加入案件上訴被拒 需付律政司10萬訟費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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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去年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作非法用途,其後獲上訴庭批准。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欲以「訴訟方」身份加入訴訟被拒,她早前申請上訴許可,指律政司曾應她要求送遞入稟狀,故她有權加入。上訴庭今(18日)頒判辭,指鄒當初自認被告,律政司才會向她送遞入稟狀,及後又否認她爲被告,故此不符合「訴訟方」身份,故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頒令她需向律政司支付10萬元訟費。

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人,即以任何方式傳播《願榮光》,旨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意圖煽動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將其混淆成香港特區國歌,或指向香港特區是一個擁有自己國歌的獨立國家,意圖侮辱國歌。

鄒幸彤多次要求加入成為願榮光禁令案的與訟方均被拒。(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就《願榮光歸香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終獲上訴庭批出\。(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鄒曾表明不是被告亦無意從事禁令行為

判辭指,鄒表明她不是禁令的被告,亦無意從事該些禁制行為的人,因律政司曾應她的要求,向他遞送入稟狀,她經法律代表提交「送遞認收書」,確認已收到,並向律政司表明有意抗辯,故符合《高等法院條例》中「訴訟方(party)」身份。

法律代表亦指鄒不是被告

但上訴庭認為,律政司向鄒送入稟狀,因鄒當時鄒表明是「擬被告(intended defendant)」,有意在訴訟中提出抗辯。律政司基於這個原因,才向鄒遞送入稟狀,隨後亦有向鄒的法律代表查詢,鄒如何符合禁令被告的身份。然而鄒的法律代表回覆指,鄒不是被告,所謂「擬被告」只是想表達鄒欲作為「額外一方(additional party)」參與訴訟,否認她是禁令列明的被告。

曾交送遞認收書不足證是與訟方

另外,鄒雖稱曾提交「送遞認收書」,但沒有寫上她的名字,只表達「從事禁制行為的人士」已收到入稟狀,故「送遞認收書」是以被告的名義發出,與之一併提交的「擬抗辯通知書」及「訴訟通知書」亦然。因此,鄒聲稱有提交「送遞認收書」,無法支持她是「訴訟方(additional party)」的身份。

鄒的理據已提供予法庭之友

至於鄒指律政司申請的禁令是輔助刑事執法,全港市民也受影響,同時不太可能有人願意成為被告,因此法庭應准鄒提出反對理據。上訴庭則強調,任何可能受影響的人都可申請加入訴訟,或在批出禁令後,申請修改或撤銷。惟鄒都未有提出「加入訴訟申請(joinder application)」。同時,鄒反對的理據已向案中的「法庭之友」提供,原審法官亦知悉其理據。

需付律政司10萬元訟費

此外,鄒指律政司未有清楚列明從事涉案禁制行為,是干犯什麼刑事罪行,又指禁令會帶來寒蟬效應。惟上訴庭指,是次上訴只涉及她申請加入訴訟的程序問題,她提出的這些理據,不足以證明原審法官拒絕他是錯誤,認為鄒的理據不足,因此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頒令鄒需支付10萬元訟費予律政司。

案件編號:CAMP38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