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蘇通就破產令提上訴 官指即使獲融資也不足還120億 維持原判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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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銀金融前主席潘蘇通旗下的公司向中信銀行貸款80億元,並由潘擔任擔保人,惟潘的公司未能還款,潘和該公司於前年分別被頒令破產和清盤。他和該公司就此提出上訴,並指作出頒令的法官,未有考慮潘可還款的證據。上訴庭今(28日)頒下判詞,質疑即使潘成功融資93億元,亦不足以償還約120億元的欠款,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並無錯誤,駁回上訴。
上訴方為潘蘇通和其控制的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答辯方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銀行國際(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
潘指原審未考慮他可獲貨款
判辭指,潘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有可靠的證據,顯示潘可獲貸款,涉案債務可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全數償還,惟破產令將對債務償還造成阻礙,故質疑原審法官未有酌情推遲頒布破產令的決定。
惟答辯方指,未有足夠證據支持潘可於合理時間內,清還拖欠答辯方和其他債權人的欠款。
新證據僅條款文件非承諾
上訴庭在判辭中引述原審法官的判決,即新證據是在判決頒發前不久才提出,且該份新證供僅是一份條款文件,非貸款協議或承諾,僅供討論之用。再者,即使潘方融資成功,最多也只是可獲約93億港元,尚不足償還3間銀行共120億港元的債務。基於以上原因,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頒令潘蘇通破產及其公司清盤屬正確決定,故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CACV525/2021、CACV261、265、2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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