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職員收安老院經營者8.3萬 以轉介病人至其院 兩人認罪候判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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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一名助理社會工作主任,涉嫌收取私人安老院經營者83,000元,將瑪嘉烈醫院的出院病人,轉介到該安老院。該社工主任及安老院經營者,今(21日)在西九龍法院認罪,裁判官李志豪將案件押後至5月3日求情及判刑。兩名被告獲准保釋。
兩名被告:邱俊和,58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及李麗珍,51歲,樂年護老院經營者,同承認一項經修訂的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二人承認於2018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間分別行賄及收賄,以轉介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至樂年護老院。
案情指,邱案發時派駐瑪嘉烈醫院荔景大樓(荔景大樓)醫務社會服務單位,負責安排出院的年長病人入住安老院接受復康治療。他須遵守相關指引,只能提供社署註冊安老院名單,並給予病人揀選安老院,不得對該名單上任何安老院表明偏好,或建議病人揀選由其家屬或私交好友營運的安老院。樂年護老院是名單上其中一所私人安老院,由李麗珍擔任股東兼董事的公司經營。
廉署接獲相關的貪污投訴,調查後發現邱於案發的4年多期間,先後安排33位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其中三分之一病人的家屬指,邱曾向他們推薦樂年護老院。廉署又發現,邱在轉介其中14名病人入住樂年時,曾向李收取賄款83,000元。
廉署發言人表示,公務員不可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在履行職務時必須持廉守正,以維護公眾利益。廉署亦提醒各界,貪污屬嚴重罪行,切勿行賄公務員以換取協助或優待。
案件編號:WKCC 434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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