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機構MeToo】由一人到一千聯署 女博士體制下尋求公義
一年前,時任中大講師黎明在社交平台公開在教會#Me Too經歷;一年後,她與公開大學助理教授容暉向傳媒披露,至少有7名女性(包括兩人在內)在基督教機構「突破匯動青年」內受性騷擾,當中一名受害者資料尚未曝光。她們迄今收集逾1,100個聯署,要求「突破機構」與「突破匯動青年」跟進事件及改革機構性騷擾投訴機制。《隱形香港》與《01社區專題》為此專訪聯署發起人之一,香港教育大學社會學講師黎明。
「就算你有學歷、人脈都好,你面對的是一個機構」,黎明從一個人到聯署千人,在性騷擾報警亦不一定受理的香港,要把藏在暗角的性騷擾放到陽光底下,這一年她又經歷了什麼?
攝影:曾梓洋 (資料圖片:吳偉豪/高仲明)
性騷擾被認為是「男追女」的小事
去年11月,在Me Too浪潮席捲全球之際,黎明在社交平台表示在「教會」遭受長達七年的性騷擾。她以萬字描述自己在「教會」擔任義工期間,被相熟的教會朋友言語滋擾、肢體接觸、甚至在異地被強吻時的心理掙扎。當時她未有公開機構名稱。「騷擾者依在我的身邊,或借一些名義扶我,或碰我的腰及膊頭,即使我黑臉或避開,但這些事情在大家眼中都是隱形的」,她指屢向教會群體求助,但即使被強吻後亦只被視為「男追女」的小事。
社會學出身的黎明,向來關心平權與性別議題,「但我都可以咁遲先意識到呢種侵犯」。黎明解釋,「教會論述是寬恕,你要寬恕其他人的過犯,真誠地去重建關係」。在談愛與寬恕的教會文化下,她的七年是獨自在從嚴正抗議,到與騷擾者斷絕來往一年;從自我隔離到嘗試接納騷擾者真誠道歉,實踐教會內的「寬恕」,重新建立友誼。從來無人評價、檢視她對騷擾者翻來覆去的「寬恕」與「接納」。
受害人從一變七 意識問題嚴重性
「(公開)原意並非尋找受害人,只是希望給自己一個交待」,直到黎明接到公開大學助理教授容暉博士的訊息。容暉指2016年任職「突破匯動青年」時被同一名職員性騷擾。據容暉了解,該職員在機構負責聯繫大學生及難民的工作。
「突破」機構於1973年成立,是香港基督教非牟利及非政府資助青少年服務機構。而「突破匯動青年」(下稱:「匯動」) 則是突破機構延申青少年機構,於 2013 年成立。兩者由獨立董事會行政圑隊管理。
黎明指她開始意識到問題嚴重,已非個人層面的公義與教義實踐。震驚以外,她陸續接到更多的個案。由一變二,變成今天浮出水面的七人。當中六人受同一職員騷擾,而第七人的騷擾者是另一個職員F,F身份尚未曝光。她質疑,「點解到今時今日都冇人處理,冇人阻止到佢?」如果社會學是研究社會表象下的問題,在黎明眼中,一系列的教會組織性騷擾事件反映的是一個結構性問題── 教會組織並無有效的申訴機制處理性騷擾事件。
黎明:「好憐憫」也要「行公義」
據《端傳媒》、《明報》報導,當時黎明接到「突破」創辦人及榮譽總幹事、「匯動」會長蔡元雲託人向她轉達:「希望不只行公義,更要好憐憫。」她憶述,「心情可能用受傷來形容更貼切」。她長久以來的信仰是「行公義」與「好憐憫」並重,「無公義的憐憫是好廉價的憐憫,亦只是一個好表面的原諒」。
教會人情與「家人」文化牽制受害者行動
而蔡元雲於她,從不是硬綁綁的「宗教界具影響力人物」,而是鼓勵她從上海到港求學、她所尊敬的長輩。正如突破,不僅是宗教機構,而是她從16歲起持續參與活動,伴她成長的「教會」;正如騷擾者不只是越界的「涉事男子」,而是她教會文化內的「家人」。她指,人情與「家人」、「群體」關係對受害者是很大的牽制。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和第2(8)條,任何人向一名男士或女士作出性騷擾行為,均屬民事罪行,惟目前《條例》只涵蓋職場及教育機構發生的性騷擾行為。除非涉及性部位接觸,觸犯非禮等刑事罪行,否則即使因性騷擾報警,警方亦無從入手。由於黎明在香港境外被強吻,且場境不屬職場與教育機構,因此黎明與容暉的個案,只有在職場被騷擾的容暉符合申訴資格。
拒絕私了 要求制訂防性騷擾政策
出於對機構的信任與感情,黎明與容暉決定先從內部解決。容暉於2017年11月,她向「匯動」前上司投訴被前同事「性騷擾」,但同月被投訴人突然辭職。事件延至2018年7月,黎明與容暉認為機構未有再處理投訴,逐以電郵形式向機構投訴,8月獲「匯動」受理。
「匯動」回覆查詢時承認,2018年8月接到投訴人(容暉)電郵,指被投訴者於兩年前在工作地點範圍內曾對她作出騷擾,隨即啟動調查機制,成立包括兩名獨立人士組成的三人調查小組,並在調查完成後兩個月向當事人交代調查結果。
組織內部報告:從未提「性騷擾」三字
不過黎明與容暉質疑,報告承認被投訴人行為不當,卻未有把「性騷擾」寫入報告。報告僅指被投訴人行為屬於「不恰當的男女界線問題,在言語和行為上傷害女同工」,而被投訴人的離職紀錄亦無相關涉事紀錄,以至組織內如常邀請被投訴人出席相關教會活動。「公義要被看見才可以成為一個公義,以至進入到現實生活當中」,黎明說。
而在等待機構處理期間,她們錯過兩年民事追溯期限。最終,她們決定向傳媒公開事件,並於11月初開始收集聯署,公開要求「突破」及「突破匯動青年」責成騷擾者公開道歉、將「性騷擾」寫入騷擾者的離職原因記錄,並須制訂有效防止性騷擾的政策。至今,她們收到超過1,100個人及團體聯署。
「匯動」:譴責被投訴人行徑
《01社區專題》曾就事件向「突破」及「匯動」查詢。「突破」回覆查詢時指,已聯絡平等機會委員會,邀請其協助檢視及完善防止性騷擾的政策和申訴機制,並教育同工及義工,確保有效落實。
而「匯動」對被投訴人的行徑予以譴責,建議其向投訴人再作出真誠道歉,並親自向全體同事交代離職原由,對事件反省及道歉,惟至今被投訴者未有行動。「匯動」承認機構對於防止性騷擾的指引不足,已於2018年1月予以更新為獨立成章的「突破匯動青年防止歧視及滋擾指引」,並即時向員工簡報及落實執行。惟整份指引從未直接提及「性騷擾」三個字。
公開處理被教會群體評擊
兩名博士以真實身份公開指控教會內的Me Too。教會群體內,有人斥她們破壞所屬機構40多年來的形象,有人質疑她們為了成名而高調公開經驗,亦有人出於關愛勸她們放下。在太陽底下公開處理「性騷擾」,代價是與教會群體決裂。
我們是博士,要處理這些事已非常辛苦,如果對象是年輕二十多歲的青年?
「就算你有學歷、人脈都好,你面對的始終是一個機構,它的資源、權力和影響力都比你高」,她指公眾較少關心機構如何保證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權力關係平衡,而社會論述又造成一個極端懸殊的權力關係,讓受害人往往更難與機構平等地商討。她指,若如果受害人無相關知識、年資與勇氣,年輕的受害者或會消失於人海之中。
體制向加害者傾斜
「我想這個是很抽象的社會公義」,她認為社會並沒有足夠資訊讓受害人理解自身處境。她解釋,當社會認為性騷擾是小事,反問「係咪你諗多咗」,或是把責任放諸於受害人身上,譴責其「冇好好保護自己」,受害者只能在自我譴責、被人譴責與自我懷疑的輪迴中噤聲,「這個已經不是你有多少抗壓力,多少歲,多少學歷就可以處理到的問題」。
社會文化追求完美的受害者
黎明質疑,社會大眾很自然偏向維護加害者,而非審視受害人的處境,理解個案的獨特脈絡。她指,「社會對受害者的要求太苛刻」。近年每當社會出現Me Too事件,社會大眾總會對受害者進行偵探式搜查,查找破綻。每當有人提出質疑,所有人都會屏息等待受害人給出一個回應,「而你看來是唯一有權、有責任、有義務去給出一個回應。如果你給不了回應,你就會被剝奪視為受害者的權利,你就會被視為是自己的問題」。「受害者要站出來企硬,講完自己的訴求,還要解答所有問題,還要堅持到最後,實現自己訴求,個條件實在太苛刻」。
現時社會對Me Too運動的最大質疑,是在未審先判模式下容易出現誣告。黎明認為,在現行制度下,性騷擾在香港是民事罪行,即使報警亦不受理的。「你可以追求公義的途徑係如此之小」,她說,即使案件成功以民事訴訟方式到達法庭,受害者需頂著壓力,付出很多代價,才換得一個微不足道的判決,大眾便認為個案完結,無人關心制度問題。「最後大家就比較哪位受害者堅強,哪位受害者耐力較長。我認為社會不應該是這樣」。
不少人問為何不直接爆騷擾者全名。因為單單針對一個人,人們就會因一個衰人得到報應而安心散去,以為少一個衰人就多一份安全。並不是這樣的,社會上多重的制度和文化都在繼續醞釀和庇護新的性騷擾。一個人的報應,贖不了制度的罪。
她認為,既然未有任何證據顯示有系統性濫用Me Too機制誣告 ,倒不如先解決苦無申訴機制,卻又長時間有規律地、系統性發生積存問題。如果能改變整個制度,改變大眾觀念,以至於以後的人不用再以Me Too方式申訴,「(受害人)可以去上訴,內部解決都可以有清晰指引⋯⋯如果改變到,好自然減少到有人要用Me Too去處理這個不公義的問題。」
黎明認為,在她與容暉身上匯集了許多有利條件,包括高學歷、有經濟條件、無懼責難等等。「要符合這些條件,不知機率有多低。但竟然實現在我們身上」,因此希望在個案以外,推進教會組織體制建立反性騷擾機制。她說,如果在這環境下亦放棄堅持,「我這一世都有負於現在、過去及未來的性騷擾受害者。」
《01社區專題》曾向被投訴人查詢,惟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性騷擾的界線常被視為「模糊」。如果A君眼中的「性騷擾」是B君眼中的「求偶行徑」,這落差又反映了甚麼問題?(詳見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