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山竹.勞工權益】打風缺勤扣年假屬違法 張麗霞:立法規管

撰文:徐嘉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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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零售商店安排員工在懸掛八號颱風訊號後繼續上班,也有銷售員在「落波」後2小時內被要求要返回公司,如果遲到就會被扣勤工獎及薪金,於是唯有「隨時候命」、提早出門。
「因為租金貴,所有老闆都想365日開哂鋪,希望賺到幾多就幾多。」零售、商業及成衣業總工會總幹事張麗霞指出,打風也有不少零售商店營業,是因為僱主不想浪費租金,而且不欲員工沒工作也有人工收,有時雙方都想有更多賺錢機會便安排員工上班。但她認為,這奇怪現象的徵結,是勞工處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定義不清晰,令僱主手執決定權,對員工不公平。
攝影:黃寶瑩

上集:【颱風山竹.勞工權益】掛八號仍開舖、遲到扣勤工 店員:冇酌情

僱主要賺到盡,除了讓員工在懸掛八號或以上的風球時繼續上班之外,還有其他「方法」。

零售、商業及成衣業總工會總幹事張麗霞表示,打風過後的工作安排較多出現爭拗,最常見的不公平待遇,是當員工在打風後沒有回公司上班,僱主便剋扣其一天有薪年假,「放咗年假背後嘅意思,係嗰日冇人工,如果想要畀人工你,就當大假計。」

藝術家程展緯發現不少零售商店員工打風仍要工作至營業時間完結。

其實,法例上並不容許這樣做。《僱傭條例》規定,如僱主減少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以補償因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即屬違法。但張麗霞指,員工根本無法反抗,「公司擺明『掠』你嗰日年假,仲會話定你聽,冇得反抗㗎,除非員工話唔好扣我年假,當我嗰日無薪。」

無端端打風唔關工人事,係個天嘅問題,但有啲人就因為咁,冇咗勤工獎。
零售、商業及成衣業總工會總幹事 張麗霞

在運動用品公司工作的銷售員阿健(化名),因為擔心被扣勤工獎而在打風過後堅持上班。張麗霞表示,因打風而遲上班、或無法上班而被扣勤工獎的情況,在零售業已是常態,「無端端打風唔關工人事,係個天嘅問題,但有啲人就因為咁,冇咗勤工獎。」她說,現時法例沒有明文規定颱風下工作的工時和工資安排,又沒有說明屬於有薪或無薪工作,僱主便會自己決定安排,故出現很多五花八門的狀況,嚴重影響勞工權益。

張麗霞指出因為現時法例有缺陷,令打工仔在打風前後容易被僱主剝奪權益。(資料圖片/蔡靜心攝)

認為颱風下缺勤應有工資

除清楚訂明,打風下工作的工時和工資待遇外,張麗霞還建議立法規定在惡劣天氣下因事故缺勤的,仍可享有當天工資,而繼續工作者則會獲額外酬金或颱風津貼。同時,在僱傭合約中加入選擇權,讓僱員自行選擇打風時上班與否,如果上班,就列明相關待遇安排。

根據統計署數字,全港有54,1610人從事零售工作,張麗霞所屬的工會,一年接獲約十多個關於颱風下工作的查詢。張麗霞說,當僱員知道屬於法例的限制,只能無奈,少有反抗,「我哋比較蝕底,好似肉隨砧板上。」

張麗霞甚至指出,不少零售公司沒有和員工簽合約,打風的工作安排只能聽從上司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