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綁老人.下】本地院舍愈綁愈多 陳文敏:方便工作不是理由

撰文:謝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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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有時為了保護病人;綁,有時會不會也為了方便照顧者的工作之故?
有本地研究發現,過去十年,香港接受長期護理服務人士被約束的情況愈趨嚴重,有近七成曾被安排使用約束品,限制身體活動。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指出,在沒有合理的理由下,約束可被視為剝奪人身自由,屬非法禁錮,而「方便工作」在法律上並不接受為抗辯理由。他提醒,隨著社會對長者權益的關注與期望都改變,十年前所接受的做法,今天或不。「別以為(令長者)跌倒才有法律責任,其實綁亦會面對法律風險,而且風險都幾大。」

綑綁或約束病人其實不只在安老院舍,在醫院或護理院舍同樣都會發生。如果仔細探究約束的理由,莫不與治療或護理程序使其不適而掙扎,或受病情(如腦退化等)的影響,產生傷害自己或滋擾別人的行為有關。

研究:過去十年 約束由五成增至七成

香港約束的情況如何?中大學賽馬會老年學研究所專業顧問徐若萍引述一項由香港大學與理工大學所做的研究,反映情況愈趨嚴重。研究於2005年至2015年間進行,跟進本地10間長期護理服務院舍使用身體約束品或藥物約束的情況,發現2,896名長者中,遭受身體約束的比例,由2005年的52.7%,增至2015年的70.2%,原因與年老、生活或認知功能受損、大小便失禁、腦退化症及負面情緒有關。

除了約束長者,還有沒有更積極的方法,來強化長者以防跌?竹林明堂護理安老院想出以加強復康運動與訓練來治本。(吳煒豪攝)

綁而掙扎 危險叢生

徐若萍來自護理專業,亦曾於復康醫院的前線工作,她形容現時護理服務面對的處境是「工作太忙,根本沒時間反思,每日所做嘅工作啱唔啱。」為怕長者跌倒而受傷,是十分常用的約束長者的理由,「因為跌倒後的問題是眼見的;但綁的壞處,不是肉眼可見。」隱形的問題,包括肌肉無力,使長者更加站不穩;長期欠缺活動令肌肉萎縮可致疼痛,但長者每天喊痛,沒人會想到源頭是綁他所致。

另一問題是,綁本身已經構成危險。如綁不穩固而長者欲擺脫約束品,容易使其受傷甚至窒息。究竟綁還是不綁更危險,她坦言「在行內是個迷思」。而家屬被要求簽署使用約束品同意書時,亦往往不會得到這方面的資訊、提醒甚或警告。

曾為前線護士的中大賽馬會老年學研究所專業顧問徐若萍指出,與其用綁來防止長者跌倒,近年家屬僱用外傭照顧長者很普遍,訓練她們在院舍「幫眼」看顧長者,可能是減綁的方法。(謝慧心攝)

方便工作不是理由

早前一個探討香港腦退化症患者約束問題的研討會,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提供了一個值得家屬與業界了解的角度:法律上,任何種類的約束均屬侵犯人身自由。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五條,都提出人身自由受到保障,若沒有合理理由,約束病人可構成非法禁錮;《人權法》第六條亦指,即使有合理理由與合法程序去拘禁,亦要以人道的方法對待、尊重個人尊嚴。「若被剝奪人身自由,或受到非法拘禁,當事有人有權得到合理賠償。」他續稱,「方便工作」、病人或長者「不聽話」,都不是法律上接受的抗辯理由。

陳文敏指出,面對社會對個人權益意識的增加,業界需更多了解約束長者背後的法律責任,而最終「這是出於我們對人的尊嚴的認同。」(資料圖片)
社會是在進步中,十年前大家接受的,今天可能已不能接受。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文敏

他補充,民事責任除了可循非法禁錮和侵犯人身自由方向追討,還包括疏忽責任。但他認為「怕比人告,跌親點算」的思維,需要改變。「是否零意外才算安全?其實法律上是接受會有意外的,只要有做合理措施去避免。」陳文敏舉例,如院舍有做足保護措施,即使院友跌倒受傷,可能未必要負上法律責任,「反而長期綁他,好大機會要負上法律責任。」

「社會是在進步中,十年前大家接受的,今天可能已不能接受。」社會對老人問題的關注與期望已不同,「我們是否要重新問:是否真的要綁?可否不綁?」陳文敏說:「這是出於我們對人的尊嚴的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