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應訊16個月 扣薪未處「極刑」 七警獲支薪共逾310萬

撰文:林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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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由檢控提堂至法官宣判,已歷16個月,七警當時已被停職,且按《警隊條例》,要暫扣起部份薪金。有關扣薪安排最高可暫扣一半,脫罪才會發還,但消息指,警方未有處以「極刑」,七警只暫扣月薪10%至25%,估計最少共獲支薪310萬元,相等於一個新界西數年樓齡的「上車盤」。
警隊的停職扣薪規定與外國類似,不過部分國家曾有涉罪警察因停職期太長,趁機用薪金去旅行或進修轉行,故力倡取消有關制度。有立法會議員則認為,港府可以「借糧」代替直接支薪,若停職警察被判有罪,便要全還薪金,以免白支公帑。

七警案由前年10月檢控提堂當日起,至「宣判日」,一直遭暫扣部份月薪。(資料圖片)

被捕停職未需扣薪 起訴才開始

據《警隊條例》第17條,非憲委級即總督察級或以下的警務人員,若因涉刑事罪行而將面對刑事程序,警務處處長可基於公眾利益需要,下令其停職,不過若只是被捕,就算停職也可獲支全薪,直至遭檢控,警方才會審批應否暫扣部分薪金,最高可扣一半。

有關安排源於90年代的1宗案件,前高級督察Peter Pannu在1994年起,先後被控受賄及傷人,停職7年,最終獲判無罪,期間獲支薪400多萬元,更進修取得大律師資格,離開警隊。審計署其後在2000年狠批有關制度,最終時任處長曾蔭培修改警例,不再予遭檢控停職的警察支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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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檢控的停職警察要暫扣薪金的安排,是由前警務處處長曾蔭培提出。(警方圖片)

扣薪10%至25% 七警所獲支薪可買上車盤

據悉,七警在前年10月遭檢控後,警方內部已據七警的家庭財政狀況,以能確保維持生計為大前提下,計算需暫扣的薪金,結果全部都要暫扣月薪,扣減幅度介乎10%至25%。由此以七警各職級的最低薪點計算,過去16個月,七警可獲薪金共約310萬元至約375萬元,相等於一個新界西數年樓齡的「上車盤」的樓價。

加國有停職警 乘機用薪金旅行考消防

外國如英、美、加拿大警方,處理涉罪人員和港警類似,都是停職留薪。不過加拿大有民間組織前年曾批評有關制度,事源於2012年,1名警察因誠信問題遭停職,其後3年間,他獲支薪26萬加幣(約156萬港元),他乘機用來旅行、打高球,甚至「鋪後路」,報讀投考消防員的課程後離職,更撰信感謝警隊支薪,更稱「夢想成真」,引來加拿大各界狠批,認為應修例取消停職留薪。

涂謹申認為,可以「借糧」代替暫扣月薪的安排。(資料圖片)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考慮到警察生計與香港法律奉行無罪假定,把涉罪停職的警察停薪並不可取,否則是未審先判有罪及不近人情,故認為可在停職期間,以「借糧」取代直接支薪,若該警察獲無罪釋放,便毋須歸還款項,若有罪便要償還全數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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