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平權案.一|性小眾法律改革無影 司法覆核挑戰陸續有來
同性伴侶平權長路漫漫。去年9月,終審法院就岑子杰案作出最終判決,裁定特區政府有義務為承認同性伴侶關係設立替代制度,以保障他們的「核心權益」。半年過去,有關法律空缺未有填補跡象,但相關案件已陸續有來。現行公屋和居屋計劃拒絕承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遺產繼承法例也不承認同性婚姻,先後引發男同志入稟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庭本來裁定三案勝訴,政府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一(2月26日)獲上訴庭批出終極上訴許可。但不難預見,假如港府對於性小眾法律改革的消極和迴避態度沒有改變,涉及同性平權的司法覆核挑戰將會持續。
「同性伴侶平權案」深度報道三之一
終院限兩年設法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自2013年與同性伴侶在美國結婚,於2018年就特區政府拒絕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提出司法覆核,直到2022年獲准終極上訴。岑子杰一方質疑:第一,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違反《基本法》第25條和《人權法》第22條規定的平等權利;第二,拒絶承認同性婚姻,也沒有提供其他法律承認方式,違反《人權法》第14條規定的私生活權利,和/或《基本法》第25條和《人權法》第22條規定的平等權利;第三,拒絶承認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侵犯《基本法》第25條和《人權法》第22條關於平等權利的保障。2023年9月5日,終審法院裁定岑子杰部分勝訴,指政府未有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
終審法院的判決指出,本港須為同性伴侶設立一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從而滿足他們的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合法身分認同,以免他們覺得自己低人一等。法院並未限定替代框架的形式,可見政府享有彈性的酌情空間,可自行決定框架內應包含的權利和責任。在其它地區,同類替代框架通常被稱為「民事結合」(Civil Union),目前全球有44個國家或地區設立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制度,其中超過30個已經通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不過,設立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替代制度,並不能被視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前兆,因為儘管同屬民事結合的範疇,但所涵蓋的權益存在差異。有些地區之所以設立民事結合制度,只是為了避開宗教對婚姻的定義,同時給予同性伴侶實質上幾乎與婚姻無異的權益保障。但有些則只給予有限度的權益保障,例如泰國的《民事伴侶關係法案》,並沒有包括配偶的免稅、社會保障和醫療福利;日本部分地方政府實施伴侶註記制度,但只在當地縣市具有法律效力,且往往只能獲得公營機構的認可,未必得到私立機構的承認。
性小眾法律改革總是「斬件」進行
終審法院的命令暫緩兩年執行,但有不少聲音擔憂,按照港府的做派,恐怕只會被動補充個別空缺而不會主動改革整套關乎性小眾權益的法律制度,而假若港府制訂的替代性框架若未能完全覆蓋同性伴侶的「核心權益」,可能又要透過新的訴訟,方能慢慢填補相關漏洞。2020年,岑子杰在原訟庭被裁定敗訴時,法官曾引述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報告指出現行法律政策可能存在不少涉及性傾向的歧視,申請人可就個別政策申請司法覆核。岑子杰在庭外見記者時形容:「一塊叉燒斬開十塊,十塊都可賣,但要整條叉燒賣的話,就不行。」——到底要等到什麼時候,性小眾的法律改革才不再是「斬叉燒」而是完整的制度?這樣的呼籲,早在2013年的跨性別人士婚權案中,已經出現。
跨性別W小姐本身的生理性別為男性,2008年她接受變性手術,獲簽女性的身份證和護照,但在與男友結婚時,卻因出生時的男性性別而遭到婚姻登記官的拒絕。W小姐入稟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認為婚姻登記官的決定侵犯她憲法上的婚姻權和私隱權,歷經四年終於2013年獲終審法院裁定勝訴。不過,該案只是判決W小姐屬於女性,應當享有在香港與另一位男士結合的權力,並無涉及如何定義跨性別人士的性別,也即法律上仍是模糊地帶。因此,終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強烈建議特區政府進行就「性別承認」修訂法律。2014年,港府就訂立《性別承認法》展開研究,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並於2017年進行為期四個多月的公眾諮詢,但直至今天仍然未有定論。
正是由於港府遲遲未能制訂《性別承認法》,跨性別人士只能通過司法訴訟來摸索法律對權益保障的邊界。2023年2月6日,未完成性器官手術的跨性別人士被入境處拒絕更改身分證性別的案件,經終審法院裁定政府敗訴,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所保障的權利。法庭承認,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權(Fundamental Rights),與性別承認相關的法例制訂亦再次提上議程,而相關部門的回應仍然是「研究中」。《香港01》記者就此向律政司查詢,對方回應表示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就上述諮詢文件收到逾18,800份回應,初步分析已提供給相關政策部門,相關政策部門將考慮如何處理性別認同問題。
特區政府仍未扭轉消極迴避態度
誠然,性小眾法律涉及社會文化、宗教習俗及政制政策多方面的改革,需要謹慎對待。但部分權益保障所涉議題不算複雜,例如保障性小眾的生命安全權,禁止「拗直治療」;在數次司法判決中,法院也曾列出需要修改的法例,以及可以參考的英國法例。
可是,特區政府仍然採取消極和迴避的態度。2023年3月,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就香港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公約》)提交第四次報告的審議結論;香港政府發言人針對審議中提及性小眾權益的部分表示,香港沒有迫切需要整合一條全面的反歧視條例,因為「香港社會對有關議題存在不少分歧,議題複雜及具爭議性,特區政府有責任聆聽各方面的意見及充分考慮香港社會的實際情況。」
在其他地區,「民意」通常是推動性小眾法律改革的重要因素。而在香港,過去十年間,市民對同性伴侶權利的看法發生了顯著變化。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香港中文大學性小眾研究計劃、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的人權法計劃的長期民調結果顯示,在2023年有60%香港市民表示支持同性婚姻,遠高於2013年的38%。
台灣新加坡因應社會變化修訂法律
上述民調還發現,在同性伴侶的醫院探視權、反住房歧視權和起訴不法致死權方面,支持者佔比在2023年已經超越七成;支持性傾向反歧視立法的比例也由58%上升到71%,反對佔比則從21%下降至6%。換而言之,民意雖然沒有在同性平權議題上達成共識,但在許多其它權利議題上已並非港府所謂的「存在不少分歧」。當局或會反駁說,單憑幾份報告不能作出決策,因為需要更加精確的研究方法和樣本、甚或需要多份研究報告進行交叉對比云云;可是,暫時也未見政府就此委託更多團隊進行研究工作。
台灣同志平權(LGBT)也曾走過類似的路,早已比香港走得更前。台灣的修法來自於司法院大法官的釋字(即「釋法」),於2017年5月24日宣布《民法》未保障同性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屬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2019年5月17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不過,有關議題仍然存在不少爭議,其中之一就是在2018年九合一選舉合併舉行的公投中,兩項反對同性婚姻的提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和「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都以超過600萬的高票通過,台灣只能以不修改民法、另外頒布專法的形式,實踐大法官的釋字。
香港同性平權司法覆核挑戰陸續有來
新加坡相對保守,但近年也積極面對有關議題。當局於2022年11月廢除英國殖民時期留下的《刑法377A》條文、將男性同性戀性行為去罪化後,隨即修訂憲法,將婚姻限定為「一男一女」。兩條看似方向不同的法律改革,其實指向同樣的落點——既順應社會民意,也守衛傳統異性婚姻。因為因同性性行為而獲罪已經不符合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當地也出現多次針對該項罪名的違憲訴訟,新加坡檢察總長黃魯勝更在2018年承諾不會再使用377A進行起訴。一旦377A在違憲訴訟中被推翻,那麼「婚姻」的定義可能會被挑戰,或會間接推動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就此發表演講指出,婚姻定義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不應該將該問題交由法院來裁決。
香港不需要復刻台灣或新加坡的道路,關鍵在於,香港究竟需要什麼樣的改革,怎樣回應本地社會文化和家庭價值的變遷?香港法律改革步伐緩慢,往往落後於社會觀念的改變,例如1970年代才廢除一夫多妻制,1991年才落實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而岑子杰案的終審判決也再次揭示政府未有積極面對多項保障性小眾「核心權益」的訴求。這種消極和迴避的態度不改變,涉及同性平權的司法覆核挑戰就會陸續有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