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人口販運.四|制定專法打擊 勿讓人口販運變成隱藏流行病
每逢有人被販運來港強迫勞動,社會大多不以為然,直到近月爆發大規模東南亞人口販賣騙案,涉及數十名市民被「賣豬仔」到泰國、緬甸、柬埔寨等地,外界終於關注香港在防治反口販運方面的缺漏,既難以對焦執法懲治犯罪人士,又難以準確識別受害人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何珮芝呼籲特區政府制訂專法堵塞漏洞,首要就是承認香港存在人口販運的問題,勿再容許它像隱藏流行病般存在。
對焦執法懲治犯罪人士
東南亞騙案引人關注香港是否成為人口販賣的缺口,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上月底(8月26日)見傳媒時,強調香港從來不是人口販運案件的出發地、中轉地和終點地,又指目前有50多種相關罪行分佈不同法例中,足以打擊人口犯罪行為。事實上,香港已經連續三年被《2022年美國販運人口報告》列入「第二級別監察名單」,即並未完全達到消除販運人口的最低標準——既缺乏專門懲治法例,對受害人識別程序的執行力度亦不足,但特區政府年年重複類似論調「強烈反對」,卻無意針對人口販運制定任何刑事法律。
問題是,從纏繞五年的「ZN案」,到較早前的「CB案」,全都充份突顯香港缺乏專責處理人口販運的法律,導致現行「販運人口受害人識別機制」(「識別機制」)形同虛設。「這亦是終審法院就ZN案所下的其一項判辭。」本身是人權律師的何珮芝強調,只有制定專門法律才能反映罪行的嚴重,並且賦權執法人員執法人員調查、搜證和檢控。
近月發生大規模東南亞人口販運騙案,數十名市民被「賣豬仔」到泰國、緬甸、柬埔寨等地,而特區政府仍然冷待制定專法。香港警方已在8月26日拘捕五男二女,其中三人亦被起訴串謀詐騙罪,相信當中兩名男子是詐騙集團在港骨幹成員,但對於更高級別的犯罪團伙,似乎無能為力。對此,何珮芝指出:「其實我們經常有一個問題,就以香港有很多販毒集團為例,但被拘捕的人,都是犯罪組織的底層,很少拘捕上層成員。如果我們有一條專門(懲治人口販賣罪行)的法例,容許底層的人,為了爭取免責,供出更多內幕,這樣才能打擊整個犯罪組織,而不是只拘捕最底層成員,或者弱勢社群。」
準確識別支援受害人士
何珮芝擔心,如果特區政府仍然未能吸取教訓,繼續把人口販賣案件當作「50多條犯行」中的單一罪行處理,恐怕難以觸及問題本質。
別的不說,單是根據聯合國懲治人口販運的權威文件《巴勒莫議定書》,可見人口販運案件涉及不同持分者和犯罪行為,比如強迫勞動者、使人成為奴隸者、切除器官者,或收受利益而提供、送交、引誘、招募、接收、運送、轉移、窩藏或收容受害者的人,但他們並非所有人都知情,當中可能有不少人是被威脅而犯法;因此,執法人員需要準確識別加害者和受害者,並根據受害人所觸犯的刑法,彈性處理,予以相應刑責。但現時,執法人員與司法機構對「人口販運」罪及其受害人的定義不一,只憑警方單方面識別受害人身份,難免存在缺漏。
何珮芝認為,若要打破困局,首要設立人口販運專法,並將其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令警方在處理相應的案件時擁有更大搜證和調查權力;對於人口販運受害人的識別機制,應由獨立組織或機構負責訂定清晰標準,才能彰顯程序公義。
主動介入調動社福資源
對於受害者在販運過程中被迫犯法,何珮芝則建議特區政府參考澳洲的「實施不懲罰原則以保護人口販運受害者」,或台灣《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9條「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不過,她亦提醒,免責需要根據案件和受害者實際罪行作調整,假如加害者迫受害者殺人,「法律沒有理由豁免。不是說人口販運途中所做的所有事都可以免責,我們需要按程度、按比例處理。」
特區政府或會反駁指,律政司早已參考適用的國際標準及做法,於2013年出版的《檢控守則》中加入以「剝削他人案件」為題的段落, 列出識別及處理相關案件的大原則;及後又於 2017 年出版的《檢控手冊》中加入「剝削他人」章節,為檢控官提供相關指引。 不過,何珮芝批評,其中的「適用國際標準和做法」字眼模糊,而識別機制亦非法定機構,保障程度有限,這或導致他們所接觸的受害人產生猶豫不敢報案。
除此,立法禁止人口販賣,亦可賦予執法人員權力,提前介入可能發生的案件。何珮芝以英國的《現代奴隸法》第2部分的「奴隸制和販運預防令」為例指出,法院如果確信犯罪發生,在未定罪者正實施販運犯罪風險的活動時,可以下達命保護潛在的受害者,「例如見到受害者準備坐飛機到緬甸或柬埔寨,可以提前阻止。」
法律保障追討損失賠償
另外,關於特區政府對人口販運受害者的支援工作,何珮芝亦略嫌不足。儘管政府會為受害人適時提供所需的支援及協助,包括臨時庇護、醫療服務、心理支援、輔導和經濟援助等,而有需要時社會福利署更會協助評估受害人的福利需要並提供合適的服務;不過,何珮芝從個人觀察所見,認為在現實案例當中,政府部門不會主動介入提供支援,而是透過警方負責各方聯絡工作,例如看看社福界或相關機構能否提供庇護所。
翻查台灣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章和澳門《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第六條,均列出受害人可享有保護權利、逗留權、司法援助、臨時庇護、醫療服務、心理支援、輔導和經濟援助。 相比本港保護受害人機制,上述權利均受當地法律保障。
其中澳門的《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第六(三)條列明,可按適用法例獲得所受損失及損害的賠償,讓受害者有法律可循,爭取賠償。反觀香港,受害者只能夠循其他條例,如傷害人身罪索償,但如果販運人口者未有直接施暴,受害人又要面對不少控訴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