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高調參與社運反政府?學者:違規不違法
自反修例風波以來,高調參與社會運動的公務員不時被指「違反政治中立」、「未能效忠特區」,但未見有人被追究;而訂明公職人員需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港區國安法》出爐後不久,特區政府上周隨即提出要求公僕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和效忠,違者將按現行機制和法律程序處理。這不禁令人疑惑,究竟是「現行機制」不足以處理公務員效忠問題,還是當局一直未能嚴格執行規例以處分違規公務員?
現有機制不能處理效忠問題?
因應有新興公務員組織積極參與社會運動而引發「違反政治中立」原則的爭議,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上周五(7月10日)舉行會議,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會上表明,公務員即使在公開場合表達、參與集會,應確保其意見不會引致與其公職身份或職務有實際、觀感上或潛在利益衝突,不能接受公務員與「政府對着幹」;遵照現時「政治中立」的要求原則─效忠和支持政府、落實政府政策,日後如有公務員在工餘時參與反政府集會,明顯違反效忠政府的「宣誓誓言」。
為什麼現在要突然以「宣誓效忠」來「知會」公務員不可再犯?這是否說明現時的公務員處分機制存在一定漏洞,令公務員能夠「選擇性」地效忠政府?
公務員反政府,違規不違法
事實上,當局早已訂定《公務員守則》、《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和《公務人員(紀律)規例》等規限守則和處分機制,只是執行情況未如理想,令規則形同虛設。去年涉嫌參與反修例運動的非法集結或暴力活動的43名公務員,政府亦只是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為由,將其中42人處以停職,並強調「並非紀律處分」。
根據現行處分機制,政府會按「既定程序」向涉嫌違反《公務員守則》的公務員採取紀律行動,包括:簡易紀律行動─偶爾遲到等干犯輕微不當行為的公務員,會在部門內被處以口頭或書面警告;正式紀律行動─屢犯輕微不當行為或干犯較嚴重不當行為的公務員,會交由公務員秘書處展開紀律研訊,分析收集到的資料,按行為的嚴重程度作出處分。但不論是上述哪種處分方式,政府對干犯「不當行為」的定義只有不守時、擅離職守、濫用職權、沒有聽從指示或履行職務、濫用政府互聯網服務、工作間暴力等,未見把「政治中立」包括其中。為此,《香港01》記者向公務員事務局查詢違規案例,當局未有提供對應數據。
聶德權回應議員提問時亦以極為隱晦的方式回答,「未知過去的紀律(研訊)委員會中有否違反效忠《基本法》和特區的案例,會再詳細回覆;但若然沒有,就說明還未有個案能夠以此來確立。」不難看出,縱使有處分機制處罰違規的公務員,政府也只是「隻眼開隻眼閉」;直至近年,公務員的效忠問題引起了社會爭議,政府才「急就章」要求公務員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政府。
上文節錄自第222期《香港01》周報(2020年7月13日)《如何理解公務員「宣誓效忠」?》。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訂閱周報,或按此試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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