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專隊跟進被捕青年 四方面着手與年輕人復和(上)
反修例示威運動爆發一年有餘,數以千計市民面臨法律控訴,當中以年輕人居多。根據保安局資料,截至今年5月底,因反修例示威而被捕的人數直逼9,000,其中有約3,666人報稱是學生,佔整體約41%,未成年被捕者比例上升至30%。
僅靠刑事後果未必能令年輕人守法,政府若不從心結方面着手、修復社會傷痛、邁向和解,更可能會埋下更多社會問題,導致危機再次來臨。去年10月,特首林鄭月娥在會見傳媒時指,見到很多年輕人被捕,感到很心痛,她願意在不違反法治精神的情況下,為未成年被補人士提供額外支援。然而大半年過去,政府卻未付諸行動。因此,《香港01》倡議在法律、心理和社會關係層面支援年輕人,幫助其解決問題,真正修補社會裂痕。
一、增強法律援助
幫助年輕人,踐行大和解的第一步便是在年輕人被捕時提供足夠法律援助。這一方面可幫助年輕人渡過難關,化解年輕人及其同情者與政府的對立;另一方面,當人人及時得到法律意見及代表的權利,才彰顯法治公正。
目前,香港常見的刑事案件類的免費或資助法律支援主要由政府的法律援助署、當值律師服務及大律師公會提供,包括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支援及訴訟、出庭應訊服務。然而,由於經濟審查與案情審查等限制,不同的反修例被捕者所獲得的法律援助並不相同。
這些問題並非無法解決。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的設置,是為了確保資源分配給更有需要的人。法援署的經濟審查規定,申請人的財務資源不得超過307,130港元。但若果法援署署長認為予以一個案例法律援助有助維護司法公義,他便有權豁免申請人的財務資源限制(不過申請人需按財務資源繳付較高的分擔費)。因此,考慮到反修例案件不是一般罪行,又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署長應積極考慮相關案件是否符合「 給予法律援助有助維護司法公義」的定義,進而放寬經濟審查。
法援署設定的案情審查亦較為繁瑣。比如案情審查需看申索或抗辯理由的合理性,也會適當考慮對申請人的重要性。根據案件的資料和相關的法律,署長必須信納有關個案或抗辯有合理的勝訴機會,才會批出法律援助。但即使申請人有勝訴機會,如署長認為裁決無法執行,也可拒絕批出法律援助。當個案所涉及的事實或法律問題複雜,更可能在作決定前先諮詢私人執業大律師或律師的意見。同時,基於案情審查需要,署長可能會向案中的有關人士索取資料,例如法庭的聆訊謄本、裁決記錄或醫療記錄等,這些都會阻礙審批通過和延長審批時間。
有鑑於此,考慮到近萬宗反修例案情發生的場景、背景等較為相似——比如在已檢控的1,600餘人中,595人被控暴動;252人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罪,236人被控非法集結等;被控的青年主要集中於幾場相同的示威事件中,案情有一定相似性。法援署可與香港律師會、法律學院教授、法援局代表、民間組織代表等專業團體和人士共同協商、研究,就反修例各案件的相通性,在案情審查程序上推出較為簡化的版本。
在法援服務範圍上,無論是當值律師服務、大律師公會還是法援署提供的服務,都不包括陪搜屋、錄口供等。然而,由於目前警民關係較不理想,無論是涉事青年還是其他被捕者,都對律師陪同搜屋、錄口供有一定需求。而且,律師在場,亦能避免雙方產生誤會和進一步撕裂。其實早在2008年,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民權法律中心就已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意見書,倡議政府的法律援助應包括拘留期間面臨的各種法律問題,比如錄口供、盤問,以至被扣期間能否獲得合法對待等。其理據在於這些均直接影響公民合法權益及以後案件的處理。遺憾的是,該提議沒有後續跟進。不過,此次的反修例案件是個很好的機會,法援署可以以此作為實驗,擴展法律援助,為以後整體法律援助服務的改善總結經驗。
當然,無論是放寬審查,又或是拓展法律援助服務範圍,都需要投入資源和人力。當值律師服務雖由政府全面資助,但行政管理由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共同委任的獨立當值律師服務執委會負責;兩個律師組織又是獨立於政府外的專業機構。因此,相對於政府轄下的法援署,在提供反修例運動案件的法援中,他們或較能取得中立信任,同時又具備專業經驗。政府可以考慮加大對兩個機構的補助,讓他們分擔給予法律意見、出庭聆訊、陪錄口供、搜屋等法律援助的負擔。根據「612人道支援基金」工作簡報,截至今年3月底,基金在法律費用方面共直接服務2,543人次,有關花費逾2,300萬港元。政府可參考有關數據,津貼當值律師和大律師公會,共同提供更多法援服務。
目前,為被捕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擔子有一部份由社會團體承擔,比如612人道支援基金、星火同盟抗爭支援、民間人權陣線等。然而,有市民對這些團體的立場表示擔心。因此,政府針對反修例案情的特殊意義,考慮以上增強對年輕人提供法援的方案,既承擔了應有責任,避免了社會不同立場人士對民間法援的擔憂,亦彰顯法治公義,說服人心,顯示真正大和解、幫助年輕人的決心。
二、彈性處理案情
在法治社會,觸犯法例便需承擔法律責任,這本無可厚非。但由上述可知,社會司法資源寶貴且有限 ,需考慮到法律資源更有效地分配;更重要的是,此次情況特殊,所涉案件非一般罪行,再加上示威者犯罪背景不一,參與程度不一。因此,政府在處理反修例中的違法案件時,需採取更具社會效益和政治智慧的處理方法,平衡法治與社會和解,比如學者宋恩榮等近日提出的以不留案底的彈性安排處理案情輕微的年輕人。
在現有的香港法律制度中,想要平衡法治與社會和解的方法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簽保守行為」或「警司警誡」兩種彈性安排,為干犯較輕微罪行並有悔意的青少年而設。「簽保守行為」由控辯雙方同意案件以「不提證供起訴」及「自簽守行為」的方式處理,在裁判官批准的情況下撤回控罪。後者則對未滿18歲的少年進行「警司警誡」而毋須起訴。兩種處理方式既可不留案底,也可加快警方、律政司和法院的處理流程。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6月6日出席政黨活動時表示,早前已向各警區下達信息,指若被捕者的情況許可,可考慮「警司警誡」等方式處理。根據6月初警方提供的數據,已有15名被捕青少年接受警司警誡後釋放。
然而考慮到「警司警誡」主要針對未滿18歲的被捕者,或可因應社會影響和事件特殊性,將年齡適度放寬,擴大柔性勸導手法所覆蓋的群體範圍。
應如何界定擴大的群體範圍?這可以交由專業團體及人士如大律師公會、律師會、法律學院教授探討;同時亦可以汲取現行香港已有的定義,比如參考學生八達通資助計劃中對「學生」的定義,設定超過18歲但不滿26歲的青年,若仍就讀全日制日間課程,即可考慮採用柔性勸導的處理方法,以減少對他們學業構成的負面衝擊,同時平衡社會對學生群體的關注。
八達通學生優惠的申請,將「學生」定義為年齡介乎12至25歲、現正就讀於本港認可院校全日制日間課程的任何人士。
第二種方法則是特首使用《基本法》第48(12)條所賦予的特赦權力赦免或減輕刑罰。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干犯較嚴重罪行或不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或「警司警誡」安排的青少年。目前,香港已有法定成立的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就應否寬免判刑十年或以上人士的刑罰向特首提交建議。因此,在完成司法程序後,專家團隊可檢視在反修例運動中違法罪成人士的背景、動機和刑罰,以及對自己的犯罪有否愧疚,並向特首建議是否赦免或減輕刑罰。如此便可消弭示威者特別是年輕一代的復仇情緒,亦向社會表示「大和解」不是空洞的政治口號。
不採取以上彈性的處理,於司法資源的分配、被捕者個體及社會和解都將弊大於利。在保安局截至今年5月底的數據中,近9,000被捕者中,有1,365人已被起訴。這一方面說明,這些案件佔據了大量的司法資源,易造成法院資源分配不當,有違更生公義原則;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絕大部份的被捕者仍面臨着漫長的審訊。這對於涉事的年輕人來說,不僅容易增加焦慮,更會對他們的學業構成負面衝擊,導致他們重投社會時遭到排斥。
因此,政府應該在現行框架中,尋求更加平衡的處理方式。例如擴大「簽保守行為」或「警司警誡」的覆蓋範圍,讓被判無罪或罪行較為輕微的年輕人,能更快地在避免留案底的情況下重新融入社會。另外,特首可通過擁有的特赦權力,讓部份滿足條件的輕罪年輕人得以釋放。這樣既可減少年輕人遭到社會排斥的風險,而且避免了令他們及認同他們的社會人士對司法及政府管治產生根深柢固的不信任和憤怒,損害法治認受性及公允性,造成社會長遠撕裂。
上文節錄自第221期《香港01》周報(2020年7月6日)《 設專隊跟進被捕青年 四方面着手與年輕人復和》。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訂閱周報,或按此試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更多周報文章︰【01周報專頁】
《香港01》周報,各大書報攤、OK便利店及Vango便利店有售。
《港區國安法》的通過,幾乎預示着本地「港獨」思潮末路。本土派「國師」陳雲宣布退出香港社運,為此作了註腳。然而,這股激進思潮從何而來?如何將香港拖入政治撕裂的境地?今後又將往何處去?
細審《港區國安法》,不難看出條文基本上以中國《刑法》作為基礎,可謂是中央在法律層面嘗試統合「一國兩制」差異的首次嘗試,不管隸屬任何政治立場,都有必要冷靜理性看待這條新的香港法律。
反修例運動爆發一年後的今天,被捕人數直逼9,000,面臨法律檢控,當中多為年輕人。僅靠刑事後果未必能令年輕人守法,《香港01》倡議在法律、心理和社會關係層面支援年輕人,幫助其解決問題,真正修補社會撕裂。
【其他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