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從被拒參加成人嘉年華說起 勿讓性小眾淪二等公民
成人嘉年華18+ Central本月5日至8日假中環海濱舉行,為香港首個開放公眾入場的大型成人娛樂展,內有猛男勁舞表演、日本AV女優見面會等活動,吸引多達1.3萬人入場瀏覽。其中嘉年華一度邀請性小眾權益關注團體Good Moaning創辦人「族長」(網名),以嘉賓身份主持有關女性情慾等性議題的座談會,惟她在記者會追問主辦單位會否邀請其他性工作者、愛滋病患者及同性戀者關注組織參與活動後,有關座談會遭無故取消。
「族長」接受《香港01》電話訪問時透露,主辦單位在遊說她擔任嘉賓期間,曾承諾向本港性小眾相關團體提供慈善門票,但到嘉年華舉辦前夕卻一改口風,表明不會邀請任何有「負面形象」的團體入場。她懷疑自己亦因此受到牽連,「職員明確說,因為想活動形象正面一點,故不想與此類團體扯上關係,以免影響活動順利進行。」她促請主辦單位盡快交代事件。
律師:拒絕參展屬歧視 惟港無法例追究
性小眾又稱LGBTI群體,是女同性戀者(Lesbian)、男同性戀者(Gay)、雙性戀者(Bisexual)、跨性別人士(Transgender)以及雙性人(Intersexual)的合併簡稱,也可廣泛代表所有非主流性傾向、性別認同及性身份。澳洲、加拿大和英國等先進國家近年陸續修訂法例,將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均納入法定受保障特徵之列,以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免受歧視。
目前本港的反歧視法例,亦明文保障所有人免受基於性別、懷孕、婚姻狀況、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的歧視。然而現有法例並未包括對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及跨性別身份的歧視行為,包括敵對態度、言語侮辱、肢體暴力、服務提供上的差別待遇等,導致性小眾個人及團體經常遭受不公平對待。
身為人權律師的香港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分析,嘉年華主辦單位以性小眾帶有負面形象為由,拒絕邀請有關團體入場及取消相關活動,屬帶有貶意的差別對待,若在歐美等已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的地區,主辦單位或需就有關歧視行為,承擔民事起訴、罰款等法律責任,「但按香港情況看來,儘管上述做法確實具歧視成分,礙於本港未有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性小眾亦無法就此沿正式法律途徑申訴。」
性小眾申訴無門 受苦多不求助
港府曾於2015年訪問近220名居港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跨性別人士,過半受訪者指曾在僱傭、教育、服務提供等層面遭受歧視,包括無理解僱或停學、禁止進出特定場所、拒絕租用房屋,甚至言語及肢體性騷擾。值得留意的是,大部分曾遭受歧視的受訪者均沒有向外求助,主要原因是現行法例阻嚇力不足、不知道哪個政府部門或機構能夠提供協助等。
儘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早於2005年成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處理有關涉嫌性傾向歧視的差別服務投訴,惟翻查立法會文件,該小組於2015/16行政年度僅處理三宗投訴個案,全數個案亦因證據不足而無法跟進,反映當局申訴機制成效有限。
投身性小眾權益運動多年的彩虹行動發言人陳諾爾(又名Tommy仔),憶述在2008年協助籌辦首屆「香港同志大遊行」期間,同樣遭巴士公司以維護形象為由,拒絕租賃開篷巴士作宣傳用途。他事後多次去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投訴,然而該局回覆稱,未有充分資料證明巴士公司基於性傾向歧視而拒絕租車,僅強調已向巴士公司清楚解釋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及跨性別人士應享有平等機會。這令他深感氣憤:「連政府都不在乎,那又有什麼保障我們的權益?」
性傾向歧視立法拖延廿載 非立法措施成效不彰
同性性行為多年前在本港屬刑事罪行,直至立法局(立法會前身)1991年通過將成年男性肛交非刑事化,以及時任立法局議員胡紅玉、劉千石先後於1994和1997年動議私人條例草案,要求將性傾向納入歧視法例保障範團,才引發社會有關維護性小眾權益的討論。然而港英政府引述民意調查結果,指高達85%港人反對為性傾向歧視立法,導致草案不獲通過。
2006年,特區政府再度進行有關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民調,發現僅有35%港人反對立法,反映社會接受程度已大幅提高,惟時任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仍形容相關議題極具爭議,並只會在「當社會各界在此事上已有共識的時候」才考慮立法。
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亦曾於2012年動議,要求就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展開公眾諮詢,但議案因無法通過分組點票而被否決。
港府廿年來堅持以公民教育、宣傳等非立法措施,消除社會對性小眾的偏見和歧視,例如推廣《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等,然而相關指引及建議缺乏法定約束力,形同虛設。事實上聯合國過去亦多次點名批評港府未有為性傾向歧視立法,導致性小眾不受法律平等保護,無從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所有人應享有同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規定。
學者:立法是港府必要義務
平等機會委員會在2016年一份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中提到,鑑於性小眾的性別表達與傳統男女二元模式不符,他們遭受歧視的經歷範疇遠較一般人廣闊及嚴重,「它(歧視)的出現無分場合、受害人無分人生階段、加害者亦無分身份背景」,直接使性小眾失去教育、服務和就業的平等機會。
理工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鍾劍華亦認同,立法保障性小眾免受歧視,是港府維護基本人權、履行國際法律責任的必要義務;再者本港已具成熟反歧視法律基礎,對行為或言論是否構成歧視、騷擾及煽動仇恨早有清晰定義,不存在損害言論自由或「逆向歧視」問題,他表示無論是將保障性小眾的條款加入現存歧視條例,抑或參照既有反歧視法例框架重新立法,均是可行做法。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張超雄補充,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不是要將性小眾變成特權階級,而是明文保障普遍身為異性戀者的大眾,同樣有免受性取向而遭受歧視的權利。他敦促港府順應民意,盡快就立法展開公眾諮詢,「要取得完全共識才可立法,只是『卸膊』之辭……消除歧視不只是政制責任,更是一個政府應負的人道及倫理責任,值得當局深思。」
香港為傳統華人社會,不難理解性小眾議題頗受爭議,但本港一向自詡為國際都市,在推動性小眾權益上着實步履緩慢。談論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不是新鮮事,但確保所有人均受法律平等保障,卻是港府應有責任,而非在社會出現爭議性事件、邊緣群體難忍歧視壓力輕生等悲劇發生時,才驚覺為時已晚。
上文節錄自第107期《香港01》周報《社會風氣變 支持禁性傾向歧視 港府勿讓性小眾淪「二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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