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編周記】犯規不是十惡不赦的存在 更是比賽技術的一環
今次武編周記由編輯W分享他的經驗,以及對於運動員利用犯規的看法。
▍訂立「違規動作」的原意
在任何運動競技或搏擊運動中,都會制定一套競賽規例去規範比賽進行方式。一般而言,定立違規動作有以下四種功能。
第一,保障運動員安全。規範運動員的動作,避免過分危險的動作出現,減低選手受傷的機會,令運動能夠更持續地得以發展。而持續發展則包括︰吸引更多人參與、培育更多選手、維持選手健康令其能透過比賽不斷改進技術、維持競技水平等。
第二,令比賽更具觀賞性。在比賽中,有些動作雖然不會造成危險,但卻會影響比賽觀感或妨礙比賽進行。例如很多搏擊運動禁止肘擊,除了是因為技術取向外,還有肘擊比較容易劃破皮膚造成出血,影響運動觀感的考量。又如很多立技搏擊禁止摟抱,因為它會拖慢比賽節奏,令賽事變得「不好看」。
第三,引導比賽技術重點。每樣武術運動都有各自的核心,而比賽規例及制定違規動作則可以令比賽引導到武術組織想達到的方向。例如WKF空手道以「一擊必殺」精神為主,發展出「寸止」空手道比賽;柔道比賽禁止打擊技;拳擊禁止拳擊以外的打擊方式。
第四,保持選手在比賽中的競爭性。訂立違規動作的主要目的不是要達至「完全公平」,而是避免某些動作能令一方選手取得「過分優勢」,使雙方難以用核心技術的競爭下去。例如MMA中的「抓籠」,便是借助原本只為觀賞設計的籠網作為外力,用以取得額外優勢,而對手基本上難以用正常技術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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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規例」又如何導致「犯規技術」出現呢?
▍規例本身允許「犯規」出現?
雖然規則列明了哪些動作是「違規動作」,但是「罰則輕重」及「執法難度」會影響到比賽的表現。
涉及「危險動作」或使對手受傷的「違規動作」罰則會較重,嚴重者通常會以「失格」處理。例如在早前的UFN 167中,Michel Pereira 便因膝擊倒地狀態的Diego Sanchez 頭部,而在壓倒性優勢下被判「違規失格落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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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危險動作」的傷害不那麼嚴重時,或處理其他類型犯規時,一般在規例上都會設有彈性的「判罰空間」,而不會一犯規便直接被罰取消資格。
例如世界跆拳道要累積10次「扣分」後會失格,WKF空手道在比賽中犯規4次(第一類及第二類分開計算)後會輸掉比賽,柔道則三次「指導」後判犯規輸。在拳擊、MMA、踢拳則會被裁「警告」、「罰分」,多次犯規才可能會被「取消資格」。
換言之,只要選手「犯規」後接受規例內列明的罰則處理,其實在比賽規例內是一定程度接受「違規動作」出現。
於是,技術性地犯規便應運而生。
▍當犯規成為一門技術
無論規例自身如何規範,在比賽中真正執法的都只會是裁判。而裁判也只是一個人,無論如何力求完美,都無可避免地存有視覺盲點及主觀意見。因此,在比賽中實際出現了更多灰色地帶,難以達至完全客觀公平執法。
去到高水平的賽事中,當雙方實力相當接近時,技術性犯規便成為一門學問。(但不應包括刻意傷害對方身體的危險違規動作。)
例如在跆拳道比賽中,不時會見到領先選手利用技術性犯規(倒地、防守打法、纏鬥等),保持自身優勢。在纏鬥時,選手會利用主裁判視覺盲點,在對手背位或脅下施展拉抱動作,而不被發現。更進一步來說,在最高水平的跆拳道比賽,某些國家隊甚至會蒐集每位裁判的執法記錄,以便研究制定相應打法,以配合不同裁判的執法尺度。
在去年5月於在英國曼徹斯特市舉行的世界跆拳道錦標賽中,便出現出現極具爭議性的一幕。中國的里約奧運金牌選手鄭姝音因10次犯規,令主場的英國選手Bianca Walkden摘金。事件引起媒體關注,大眾亦指摘「裁判不公」、「黑哨」、「造黑」。事件正正因為裁判的視覺盲點,漏判英國選手「抓抱」犯規,以及在執法尺度上出現偏差所致。
又如早陣子的重量級拳擊比賽「Deontay Wilder VS. Tyson Fury 2」中,Fury 以自身的身高體重優勢以「違規技術」——以纏抱、箍頸動作把體重壓在Wilder 身上,一方面消耗Wilder 的體力之餘,挑撥對方心理。另一方面,加強自己對比賽節奏的控制,以及填補後手重擊落空後的空檔,維持自身優勢,不給予Wilder 機會打出反擊。Fury 充分善用拳證的執法容忍尺度,對Wilder 造成重大負擔。拳證 Kenny Bayless 要到第五回合才判 Fury 一次犯規並扣一分。可惜這對Wilder 而言已經為時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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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犯規是否「不公」或「違反體育精神」
選手們其實都在同一規則下作賽,雙方擁有相同的競賽條件,即是雙方都有機會使出「技術犯規」。只要選手按照規例進行比賽,違規後接受規例列明的相應懲罰,有何「不公」之處?
可能有人會認為︰「憑實力分勝負才合乎體育精神。」請問當中所指的「實力」是指哪種實力?在比賽中,實力是一種綜合表現,以打出更好表現為主。現在所說的「技術性犯規」並不像「禁藥」是借助外力提升水平,而是規例本身所允許發生的事,也跟其他技術一樣需要練習而成。你可以自己選擇不使用「技術性犯規」,但不能因對方使用而批評其「不光彩」,因為實際上當應對犯規也是必要技術之一。你可以說選手單憑「技術犯規」贏得不好看,但不能說「違反體育精神」。
所謂的「不公」不應指向運動員身上,而應指向規例或執法者身上。為何「罰則」無法阻止犯規出現?為何執法者在執法上沒有達至一視同仁?為何任由盲點存在而不作出改善?
唯有改變規例,才可以使比賽更完善更「公平」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