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煽動意圖有明確定義 湯家驊:把答辯理由寫得更清晰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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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早(8日)把落實《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當中對煽動意圖作出清晰定義。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煽動罪在《刑事罪行條例》一直存在,新草案最主要是將答辯理由寫得更清楚,例如為消除雙方仇恨而覆述相關行為,便有答辦理由。

湯家驊指23條立法草案主要是把煽動意圖答辯理由寫得更清楚(資料圖片/石恩彤攝)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煽動意圖行為罪方面,草案重新定義「煽動意圖」,刪去舊有條文「女皇陛下」字眼,並列出六種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憎恨、藐視或離叛;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合法改變特區制定事項;意圖煽惑作出暴力行為;意圖煽惑他人不守法等: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中聯辦、國安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或解放軍駐港部隊)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或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意圖煽惑他人在香港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現有煽動意圖罪列出四項辯護目的,草案將部分條文修訂,包括將目的是為了「指出錯誤或缺點」改為「提出改善意見」。煽動意圖罪的刑罰提高,由最高判監2年增至7年,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加刑至判監10年。至於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由最高判監由1年增至3年。

煽動對象由香港人擴闊至內地人、「特區的人」,並列出多個意圖引起憎恨、藐視或離叛的制度和機構,包括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中央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及行政立法司法機關。

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3月8日刊憲。(盧翊銘攝)

如為消除雙方仇恨可成答辯理由

湯家驊解釋,一般來說,法庭需要了解犯罪意圖作出判決,舉例針對內地自由行旅客挑起憎恨可屬違法,在今次立法下,如果覆述相關行為的出發點,是為要消除兩邊仇恨,就有答辦理由。

他又指,若相關罪行有持續性,就要看這個行為是否延續到法例生效之後,仍然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他又指,本港就23條立法的內容,相比英國、美國等國家的條文更溫和及詳盡。

政府今日(8日)把落實《基本法》23人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盧翊銘攝)

他又指,政府整體有回應社會在諮詢期提出的意見,包括在「國家秘密」方面加入「公眾利益」作為免責辯護;英國政府則拒絕將「公眾利益」作為免責辯護,加拿大雖有相關條文,但涵蓋面相當狹窄,本港的草案條文涵蓋面較為廣闊。至於會否擔心被濫用,他認為有關門檻高,相信不會削弱維護國家安全的精神。

叛亂、叛國罪囚終身屬國際標準

湯家驊又指,草案訂明叛國、叛亂等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因國家安全法例下的罪行是相當嚴重,是對整個國家的犯罪行為,終身監禁是國際標準。

至於會否擔心有人會誤墮法網,湯家驊相信不會,因為有關法例其中一項重要元素是有犯罪意圖,要有意圖傷害國家利益,相信絕大多數港人不會有此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