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披露國安工作者或家人資料 圖令身、心受傷列刑事罪

撰文: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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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表明會在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訂明保障國安工作者及其家人。今早公佈的條例草案中,訂明如有人非法披露涉及國安工作者、舉報人、證人及其家人的資料,而披露者的意圖或相當可能會令其受到任何指明傷害,可處監禁7年;如令其及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最高可判囚10年。

條文指明傷害的涵義,包括心理傷害、導致該人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導致該人擔心其財產受損的傷害。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1月30日出爐。(潘耀昇攝)

保障範圍包括司法機構職員、律師、證人等

草案112條訂明,非法披露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的個人資料部分列明,任何人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罪行第486章(64)(3A),即未獲授權及同意披露資料當事人資料,而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傷害;或相當可能會導當事人及家人蒙受任何傷害。

而若果上述當事人是指明人士,即處理涉及國安案件或負責維護國安的人員或處理涉及國安的司法人員、司法機構職員、大律師或律師;或者協助者,即涉及國安案件的舉報人或證人;或指明人士及協助者的家人,披露者可被判處監禁7年。

若果,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涉事者可被判處監禁10年。

威嚇、辱罵負責國安人員或家人 最高判監10年

此外,草案也訂明如有人令指明人士、協助者、其家人感到驚恐、困擾、蒙受指明傷害,例如對其用威嚇性、辱罵性、冒犯性言辭或發送相關信息、作出相關行為,可處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