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檢疫、隔離可當病假 政府:僱主要求出示安心紀錄不符私隱例
政府提出《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訂明僱員因防疫規定,如檢疫令或隔離令而缺勤,可被視為有薪病假。法案委員會今日(10日)續開會議,並完成逐條審議。
政府代表跟進上次會議期間委員的提問,指經過諮詢私隱專員公署意見,僱主如果要求僱員出示「安心出行」紀錄,作為病假證明之一,不符《私隱條例》規定。
勞工處處長孫玉菡指,上次會議有議員關注到僱員領取病假時,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出示「安心出行」紀錄,協助了解員工隔離期間的狀況。他引述私隱專員的意見指,此做法不符合《私隱條例》,對方解釋指,在衡量收集資料是否符合規定時,要考慮的因素包括有否必要性、收集的資料是否最少。
私隱專員認為,出行紀錄會透露僱員的行蹤及定位紀錄,收集相關資料明顯超乎擬收集資料的目的,而僱主應以收集最少量個人資料的方式達致該目的。在這情況下,收集全部出行紀錄是否必須及直接與收集資料的目的有關,亦未必能夠確定。
陳祖恒:如員工曾染疫紀錄應空白 不涉額外私隱
紡織及製衣界議員陳祖恒提出疑問,指如果僱員曾染疫,該段期間「安心出行」紀錄邏輯上應該沒有資料(按:因被隔離中),所以不太明白為何私隱專員會覺得一個「空白」的紀錄會有違規定,「只係拎一個冇嘢嘅資料,呢度應該冇額外嘅私隱」。
他指,站在僱主角度,如果需要確認員工曾經染疫,檢視「安心出行」紀錄會有幫助,僱主會「安心」一點,「就算我哋要畀病假錢,都畀得安心啲、畀得抵」,希望處方再審視。
孫玉菡回應指,上次會議結束後,已向私隱專員說明原委,親自致電對方,最終對方仍然對此做法有所保留。不過他指出,如僱員已打齊針,染疫後第6、7天的快速檢測呈陰性可提早結束隔離,在這情況下如要求僱員展示檢測結果,並不違反規例。
刻意染疫者不能取得病假津貼
政府當局亦提醒,如由於僱員的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例如蓄意令自己感染新冠病毒,導致須接受隔離,則該僱員無權獲得疾病津貼。醫療衞生界議員林哲玄問到,照顧一名患病的家人時,一定知道自身的感染風險很高,這會否被視為「故意染疫」。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梁樂文指要視乎「合理性」,如果出於照顧家人,但當事人不是刻意令自己染疫,那就不會導致「嚴重故意的不當行為」。
委員會其後完成逐條審議,主席容海恩表示稍後政府會提交一些措辭上的修正案,會視乎委員意見,決定需否再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