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不打針被炒變「合理」 勞工處:非要求解僱未打針員工

撰文:陳栢麟
出版:更新:

【疫苗通行證/康復記錄二維碼/打針/病假】疫情持續及疫苗通行證生效,因接種疫苗而起的勞資爭議增加,政府正修訂《僱傭條例》,若僱員拒絕接種疫苗未能上班導致被解僱,將不會被視為不合理解僱。立法會審議相關修訂草案委員會今日(20日)進行第二次審議,有議員指出修訂相當多爭議,包括孕婦若沒接種疫苗被解僱,僱主有否違法。勞工處處長孫玉菡強調,目前《僱傭條例》下有不合理解僱及不合法解僱之分,若因疫苗通行證而解僱孕婦雖不屬不合理解僱,但仍會屬不合法解僱:「修例並非要求僱主一定要解僱未接種疫苗員工。」

▼申請康復紀錄二維碼▼

議員指處方《簡明指南》例子反容易令僱主混亂

會上多名議員就條例修訂提出技術性問題,議員簡慧敏指出,就處方提交的文件中的《簡明指南》修訂三列出「合理解僱」情況,某程度將孕婦分成三類,於食肆、美容院、安老院工作的孕婦將不獲豁免、即須打針,容易對僱主做成混亂。

多名議員就條例修訂提出技術性問題。(網上會議截圖)

勞工處處長孫玉菡:修例不能干預疫苗通行證豁免條件

勞工處處長孫玉菡解釋,疫苗通行證屬政府抗疫需求,有自己一套豁免安排,不能透過是次修訂條例干預,但強調,目前僱傭條例下除了有「不合理解僱」,仍有另一項「不合法解僱」可保障員工,若因疫苗通行證而解僱孕婦,雖不屬「不合理解僱」,但仍會屬「不合法」。

他又指,相關修訂並非要求僱主一定要解僱未有接種疫苗的員工,只是希望解決僱主「真係無辦法一定要解僱」的情況下「不合理解僱」的疑慮,但對於僱傭條例中另一項「不合法解僱」的責任則不能免卻。

▼4月14日 特首林鄭月娥打第四劑科興疫苗▼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