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下月商增基本法附件三全國性法律 消息:涉反外國制裁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召開,議程包括審議增加香港、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消息人士指,涉及《反外國制裁法》。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指,把《反外國制裁法》納入附件三,讓中央在有需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有系統地、多手段地和強力地反制外國對香港的制裁,可以指令香港配合中央的戰略對外國進行反制。
劉兆佳指,法律納入附件三後,外國對香港制裁時會有多一重顧慮,對香港有一定保護作用,也減少外國通過制裁香港來打擊中國的誘因。至於是否由本地立法實際,他指不需要,因中央享有制裁外國的決定權,特區政府主要是執行者的角色。
▼美國制裁多名中國、香港官員名單▼
可驅逐出境、凍結資產 協助執行制裁可被起訴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6月通過《反外國制裁法》,共有16項條文,列明如果外國違反國際法等,以各種藉口對中國進行打壓,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國內政,中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包括不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驅逐出境,查封及凍結在中國境內的各類財產,禁止或限制中國境內組織、個人與他們進行交易、合作等。
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否則可被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如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反制措施,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葉國謙指未必合適 湯家驊:令港府有法律基礎配合反制裁
全國人大委員長會議今早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決定常委會召開的日期。委員長會議建議,常委會會議審議有關增加香港、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
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接受查詢時表示,未聽到有關消息,個人認為反外國制裁是國家行為,未必合適將《反外國制裁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基本法》列明外交政策屬國家責任,若國家要制裁其他地方,香港需要配合政策,認為將《反外國制裁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後,特區政府才有法律基礎執行由國家制定的外交政策。
中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處長史曉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黃惠康,6月底在中共中央黨校旗下的《學習時報》撰文,指《反外國制裁法》進一步為排除外部勢力干預特別行政區事務奠定了法律基礎,認為此法可以通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在香港、澳門適用,與《港區國安法》進一步完善維護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