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允律政人員「升仙」 鄭若驊盼10月前通過 公會批削大狀地位

撰文:吳倬安
出版:更新:

政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允許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legal officer),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天(21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時表示,盼委員會支持律政司於7月內將推行建議的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尋求修例在本立法年度內獲得通過,讓合資格的律政人員可在10月左右展開的程序中,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
大律師公會執委、資深大律師蘇朗年質疑,有關做法與國際社會對大律師的認知有不同,認為做法削弱本港大律師在國際的地位。

大律師公會執委、資深大律師蘇朗年指,有關做法與國際社會對大律師的認知有不同。(資料圖片)

鄭若驊:建議符合「選賢任能」

律政司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加入「律政人員」,讓所有律政人員享有一視同仁的待遇及權利,只要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1)條訂明的實質資格規定,大律師和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應同樣可獲考慮委任為資深大律師。鄭若驊強調,建議不會影響私人法律執業者的任何權利,因律政司建議在新制度下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非大律師律政人員,離任後頭銜將不再適用,若律政人員本身為律師,無論他任職律政人員期間是否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或其後離開政府私人執業,仍會一直受律師會規管。

鄭若驊指,建議符合「選賢任能」的原則和公眾利益,且完全沒有改變現行委任資深大律師的程序和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準則。他盼委員會支持律政司於7月內將推行建議的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尋求修例在本立法年度內獲得通過。

大律師公會執委蘇朗年指,公會須就修例再與會員討論,認為有關做法與國際社會對大律師的認知有不同,又認為做法削弱本港大律師在國際的地位。他指,不少大律師對「資深大律師」名銜趨之若鶩,認為名銜反映其能力及經驗,相等於醫學界人士獲得皇家醫學院院士。他認為基於公眾利益,應保留委任現有資深大律師的制度。公會執委、大律師馬亞山亦指,很多會員對修例有意見,質疑政府未有足夠諮詢。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問到,修例後會否有一些年資淺的律師或大律師因在律政司工作成為資深大狀。(盧翊銘攝)

葉劉關注會否有世侄爬頭「升仙」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問到,修例後會否有一些年資淺的律師或大律師,因在律政司工作成為資深大狀,「會唔會世侄(在律政司工作)已經做咗(資深大律師),Uncle仲未係。」鄭若驊強調,是次修例並無修改委任資深大狀的資格和程序,只是剔除過往不公平限制。

何君堯稱認同要選賢任能,認為是修例屬「向前行一步」,指再下一步或推出「資深事務律師」名銜。本身是律師的民建聯周浩鼎批評,公會執委的發言「有少少專業的傲慢」,看低事務律師,認為事務律師亦可有出色表現,政府做法有助律政司挽留人才。大律師、新民黨容海恩認為,修例並無貶損大律師的地位,認為做法可吸引更多人加入律政司工作,對公眾利益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