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允律政人員可成資深大狀 鄭若驊:符合選賢任能 貢獻應獲肯定
撰文:彭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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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擬修改法例,允許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legal officer),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現時正諮詢業界意見。
鄭若驊今(12日)在網誌上再解釋,有關建議不會改變有關資深大律師的才幹和經驗的資格,符合「選賢任能」的原則。她又強調,建議可讓表現傑出的律政人員獲得司法及法律界肯定,符合公眾利益。
鄭若驊在網誌上表示,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資深大律師委任的準則包括:(一)足夠能力及聲望,對法律有足夠的認識;(二)具有所需的經驗;及(三)執業為訟辯人。而律政人員職能與私人執業不同,在政府工作的律政人員,不論是律師或大律師,均享有出庭發言權,可以在所有級別的法院發言,而律政人員的工作,包括法律相關事務與訟務。換言之,本身沒有在香港獲認許為大律師的律政人員,也同樣履行訟辯工作。
鄭若驊認為,若他們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的準則,司法及法律界應該一視同仁肯定他們的能力,讓他們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認為表現傑出者應獲肯定 離職後銜頭將不適用
她又提到,相關建議有助鼓勵肩負重要公共職能的律政人員人才,讓表現傑出的律政人員獲得司法及法律界肯定,符合公眾利益。
對於律政人員離任後的安排,鄭若驊稱,律政司建議在新制度下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律政人員,在離任政府後,其資深大律師頭銜將不再適用。至於私人執業的安排,律政司尊重法律業界的自我監管機制,由相關團體按既定的程序和規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