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文端:支聯會六四集會違國安法必須禁 陳曼琪稱自行參與亦犯法
六四事件32周年在即,政界關注在《港區國安法》下,支聯會能否在維園舉行六四集會。繼日前撰文呼籲泛民與支聯會切割,全國僑聯副主席盧文端今日(24日)再撰文,指本港已踏入國安法年代,過去可做的事不等於能繼續「照辦煮碗」。
盧文端認為,支聯會組織要求「結束一黨專政」的活動屬反共,即使非從政人士亦不可組織參與,否則會面對法律責任。他稱,有泛民人士去年參加六四晚會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承擔刑責,就是一個警號。
盧文端今日在《明報》撰文,指不時有人提出為何過去可以辦六四集會,但現在不行?他解釋,因為國安法已經在香港實施,《憲法》列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國家根本制度、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而支聯會組織要求舉辦「結束一黨專政」的「六四」集會遊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屬必須禁止之列。
他指,警方過去對於支聯會舉行「六四」集會遊行,多是「例行公事」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在國安法已經實施的今天,警方還能夠像過去那樣批准支聯會公開組織舉辦反共活動嗎?」
盧文端認為,支聯會的綱領直接觸犯國安法有關「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規定,有輿論更要求特區執法機構將支聯會明確定性為違反國安法的「顛覆性組織」,採取執法行動,予以取締,反問如果支聯會的反共活動還能夠大行其道,「香港國安法的權威何在?還談何全面落實國安法?
盧文端:勿「以身試法」 否則要面對承擔刑責
至於泛民的非從政人士是否可以組織參與支聯會反共活動,盧文端指當然不行,並以前年「10.1」遊行案與去年六四晚會未經批准集結案為例,指泛民人士大都認為自己是行使公民權利的自由,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以為即使起訴罪成也只會被判罰款一類的處罰,但最終需要承擔被判監的刑責,惟最近法庭的判決顯示,非法組織、參與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需承擔被判監的刑責。
他強調,在國安法已實施的今天,泛民如果仍抱「以身試法」的心態,組織參與支聯會的反共活動,就必須有面對承擔刑責的準備。
此外,港區人大代表陳曼琪接受《星島》訪問時稱,若支聯會今年不獲警方批准在維園舉行六四燭光晚會,巿民自行往維園參與六四,抑或在網絡世界呼籲其他人參與,都有可能違法,包括未經批准集結罪、公眾地方妨擾罪,甚至暴動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