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件傳不設陪審團 張達明:令人質疑必須將被告入罪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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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報道指,《國安法》首宗案件唐英傑案,律政司引用《國安法》第46條,要求案件不設陪審指團,交由3名指明法官審理。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以「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為由要求不設陪審團理由不合常理,如果《國安法》真的有助香港回復平靜,理應不用擔心陪審團人身安全問題,除非反過來有人認為「必須將被告入罪,否則不能保證陪審團人身安全」。
去年7月1日,唐英傑駕駛掛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察,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為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法新社》及本港媒體引述消息指,律政司已於本月初通知唐英傑的律師團隊,指基於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考慮,案件不會設陪審團,並交由3名國安法指明法官審理。
張達明指,根據現行香港制度,可判監7年以上罪行一定設有陪審團,但《國安法》已改變香港原有法制,「留下尾巴」讓當局找理由削去陪審團。他認為,律政司據報以「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為由要求不設陪審團,理由奇怪、不合常理,因為中央明明說過《國安法》令香港恢復平靜,這些起底行為理應能有效制止,不明白為何要用這理由不設陪審團,除非將整個邏輯倒轉來看,是有人施壓「如果你(陪審團)判被告無罪,我保障唔到你人身安全」,但暫時又未見到這情況。
湯家驊稱起底嚴重「迫不得已」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做法是「迫不得已」,因近年法官及其家人被起底情況嚴重,在這政治對立、高敏感度的政治背景下,陪審團人身安全更難保障。
不過他相信,如果同案會委派3名大法官共審,這在香港司法史上絕無僅有,相信這足以保障被告人權益。他認為,陪審團制度經歷長時間的演變,隨著法官專業性不斷提高,重要性不一定再有以前那麼高,只是不設陪審團對外觀感上或令人有點「不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