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指首宗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 律政司首援引國安法46條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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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1日,唐英傑駕駛掛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為首宗被控違反《國安法》的案件。《法新社》及本港媒體引述消息指,案件將不會設陪審團,交由三名國安法指明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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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指出,律政司已於本月初通知唐英傑的律師團隊,指基於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考慮,案件不會設陪審團,並交由三名國安法指明法官審理。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訂明,國安案件並非必需設陪審團,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