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戴啟思:建制針對司法適得其反 凍許智峯資產如倒退150年
建制派盛傳北京要處理本港三座大山,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更公開「預告」香港司法系統將會迎來一場「革命」,隨之是司法體系成為遭建制派輿論攻擊最頻繁的一環。曾先後共任過五年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戴啟思認為,建制陣營要求司法改革的建議對本港而言只是適得其反(counter-productive),強調司法獨立本來是對港營商信心的重要一環,又提到許智峯家人銀行戶口被凍結,令人質疑有何法理依據,批評非干犯洗黑錢而被凍結資產,情況有如倒退至150年前的法律。
不少民主派近月被警方以國安法為由拘捕、加控,人民力量譚得志先以涉違國安法被捕,後來改控煽動文字罪,但仍由國安法法官審案,至今不准保釋已囚三個多月。戴啟思認為政府做法,形同將國安法擴展至四大罪類(即分裂國家、顛覆、恐怖活動、勾結外國勢力)以外的其他控罪,大眾需要警惕。不過保釋方面,他認為實際上更是觀感問題,但由於國安法由內地實施至香港,此事怪不得港府,但認為政府有責任讓市民了解國安法,才彰顯法治。
談法官遭攻擊:宣稱法官有偏見 如謀殺司法機構
被問到是否認為建制派或北京的行為,正是為了影響法官,戴啟思表明認同,並認為會帶來反效果(Yeah, I think it would backfire)。他形容,有關行為製造出一個令法官擔憂的印象,甚至當某人意圖影響法官時,連私下致電法官作出暗示都不再需要。(Because you create an impression. Hong Kong is turning into a place, where it’s not necessary for somebody to ring up the judges, saying “you got this case, you know what to do, don’t you?” It’s not necessary because they are all frightened, because of expression. )
他質疑,這壓力若持續下去,還有誰希望擔任法官?他相信很多人會因而拒絕擔任法官,甚至有法官因而退休,其後他特別提到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施覺民已提早退休離開香港。(I consider many people would say “No thanks”. Who wants that kind of pressure? Some judges may take retirement if this goes on.)
戴啟思強調,司法獨立對經商信心重要,並指許智峯家人銀行戶口被凍結一事,正是好例子。他質疑,警方凍結許智峯家人資產的背後,有何法律根據。他舉例指,英國150年前,如果你干犯嚴重罪行,主要為死刑,該罪犯的資產會由政府充公,但有關規定後來在英國已廢止(Forfeiture Act 1870),而個人資產隨時有被充公險的概念,有如倒退了150年。(This idea of all you asset at risk, is going back 150 years.)
戴啟思又強調,批評法官本身沒有問題,可批評他們判案過於寬鬆等,但不應指宣稱法官有偏見,例如形容法官是藍或黃,他認為這些攻擊會殺死司法機構。(That would kill the judiciary.)
談國安法:以「快必」案為 所有控罪均可被指牽涉國家安全
政府支持國安法的電視廣告、節目在某電視台每日鋪天蓋地播放,但對於人大常委會為香港訂立國安法對法制運作所帶來的衝擊,卻隻字不提。戴啟思認為公眾需要更清楚國安法帶來的負面影響,因為國安法的制定過程欠缺透明度。
戴啟思舉例指,假如政府要就性侵犯罪行引入新的法律,到底怎樣的行為會導致入罪,如犯案的細節、行為等,都會在法例中清楚列明,人們只要看着法例,就會清楚知道它代表甚麼,怎樣的操行可被接受。但在戴啟思眼中,國安法的四個罪項都只包含糊、廣泛性的字眼,且不少罪項由其他刑事罪行當中引入。
戴啟思強調,認識國安法的責任不在於港人,而是政府有責任解釋清楚。他指,政府應該令人們能夠肯定甚麼在法律的範圍之內,因為這樣才能彰顯法治,「法治需要法律具可預測性,只有當法律可被預測,人們才知道甚麼事可為。」他認為,公眾目前正為國安法感到不知所措,政府有責任填補這些空白,讓大家毋需再亂猜。
戴啟思特別提到,市民需要警惕(Alarming to people)的是,國安法除了列明的四個罪項以外,還可能包含其他罪行。早前,人民力量譚得志「快必」最初被警方國安處以懷疑觸犯國安法拘捕,後來雖然改控發布煽動文字等罪行,但控方以其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涉危害國家安全為由,申請將案件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獲批。代表譚得志的大狀正是戴啟思,他當時在庭上指譚得志並非被控國安法罪行,而且案件已完成的程序一直非由國安法法官處理,質疑該申請欠一致性。
戴啟思認為,政府今次的行為已表明,在國安法面前,所有控罪都可被指牽涉國家安全。換言之,國安法除了列明的四個罪項外,還有不明確地的其他控罪可被形容為危害國家安全。「這‥‥‥相當有趣。」戴啟思說罷,不禁失笑,續指:「因為這為了保障國家安全而賦予政府及法庭的權力相當、相當、相當凌厲。(Because the powers given to the government and to the court, in relation to the defenses that endanger national security are very, very, very stark.)他以譚得志的案件舉例指,該控罪本來最高判處兩年監禁,但當牽涉到國安法,就會容許警察沒搜查令下進入處所範圍、申請凍結或充公資產。
談律政司檢控:批鄭若驊解說工作做得很差
社會對司法制度失去信心的情況,去年反修例事件期間尤其常見,示威者一方相當質疑警方及律政司的執法及檢控,建制支持者卻又批評法官偏袒示威者。對於這看法,戴啟思舉例表示,當有一系列相當類似的案件,但五人當中只有兩人被控告,而律政司沒有提供合理的解釋,就會令人覺得檢控的決定有偏見或不公平,繼而影響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因為人們可能會覺得檢控或不提控的決定有外在考慮,例如被控告人會否是藍絲或黃絲、男性或女性,以至膚色等。
早前數宗由民主派提出、針對撞人的士司機、警察,以至人民力量陳志全對工聯會郭偉强提出的私人檢控,都被律政司介入及終止。戴啟思提到,這是他對檢控部門的其中一個不滿之處。他解釋,自己作為律師當然接受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有權介入並停止檢控,但必須有理據並按相關原則行事。他分享,歷史上檢控的權力本來屬於個人,到十九世紀的英國,納稅人才會將檢控工作交託給警方,但檢控權仍屬於當事人。戴啟思強調,當某人的檢控權被奪走,律政司需要解釋更多,例如證據如何不充分、案件是否與公眾利益無關等,而他認為鄭若驊在解說的工作做得很差。(I feel that the Secretary of Justice did a bad job of explaining why you should take away from an individual the right to prosecute.)
至於律政司司長對檢控有何權力,戴啟思指他早年曾到過立法會的事務委員會上討論有關問題。當時戴啟思代表大律師公會,建議政府考慮參考英國做法,將檢控決定完全交由刑事檢控專員。戴啟思指,英國十多年前曾因刑事檢控工作被檢察總長(Attorney General,類似似香港律政司的政治官員)叫停,而造成重大政治醜聞。
時任英國首理貝理雅當年出於政治考慮,施壓並成功要求檢察總長叫停涉賄賂沙地阿沙伯政府及皇室以換取出售軍武合約的調查工作。戴啟思指,繼任的英國檢察總長與檢控部門約法三章,除非牽涉國家安全,不干預其檢控專員(Director of prosecution)作任何檢控工作。
「當你面對相當困難的形勢,法律與秩序被政治所扭轉(political overturn)時,不論黃、藍,律政司司長如果沒有更大的透明度、更多開放性,她就等同將自己置身於偏見與不公平的指控當中。」
談梁定邦「憲法論」:普通法法律工作者無資格解讀中國法律
近日監警會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定邦批評處理《禁蒙面法》司法覆核的原審法官裁定該法違憲時,未有將中國憲法納入為理解一國兩制的核心。戴啟思反駁指,基本法列明香港行使普通法,引用相關案例乃普通法傳統,更不應混合中國的法律,強調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工作者並無能力或資格在法庭上演繹或使用中國憲法。
戴啟思表示,他認同中國憲法為基本法的根源,但憲法透過第三十一條的方式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中已列明香港的特殊地位及其獨有法律,又基本法已寫明香港並不行使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其存在有如一個過濾器,憲法31條已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有所不同。
他表示,中國憲法乃中國的法律,他沒有相關訓練演繹或應用之。他舉例指,在一國兩制下,他不可能走上法庭說:「中國憲法寫明甚麼」,因為這樣做就等如對中國法律有所解讀,而這並非一名普通法制下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做的事,「你有沒有中國法律的資格?沒有。」
至於梁定邦批評法官隨意引用歐洲人權法庭的案例不恰當。本身有「人權大狀」之稱,曾為本港起草《香港人權法案》的戴啟思反駁指,基本法有條文列明可引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案例,亦有法例對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表達自由等,國際判例法亦有大量案例由此而生,認為批評引用海外案例的說法一派胡言。(It is frankly, nonsense to say, that it is wrong to refer to these.)
戴啟思表示,基本法保障了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間的互動,舉例指,同樣作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英國法庭,當裁決中引用《歐洲人權公約》的話,亦會有類似(引用歐洲法院案例)的情況。根據英國最高法院官網所載,當法庭的裁決涉及《歐洲人權公約》所載列的權利時,必須考慮斯特拉斯堡歐洲人權法院所作的所有裁決,任何國家的法院如無強烈理由,都不可減弱斯特拉斯堡判例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