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DQ|稱按憲法行使權力理所當然 鄭若驊:人大決定具法律基礎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指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等5項情況下,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相關決定,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佈。政府隨即發新聞稿宣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有關決定,公民黨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和會計界梁繼昌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4人議席自本年7月30日起出現空缺。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14日)發表網誌,她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的決定,具備了穩固的法律基礎。鄭若驊強調,中國是單一體制的國家,權力來自中央,當需要處理涉及憲制的問題時,由全國人大根據中國憲法行使權力,作出法律決定或制定法律文書,是具約束力及理所當然,而自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第一百零四條解釋》後,特區政府已在處理本地立法工作,律政司亦一直積極配合,務求令特區政府可以更準確履行憲制責任。
鄭若驊提到人大決定的四個法律基礎。首先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全國人大常委有責任維護特區的憲制秩序,必須確保延任第六屆立法會的議員符合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個法律基礎是全國人大根據國家安全的層面來維護「一國兩制」的體系。鄭若驊表示,一些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的人士,根本不可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符合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沒有出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第三法律基礎是依據《第一百零四條解釋》第一條及第三條。鄭若驊指,《第一百零四條解釋》第一條規定「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出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作出的決定列出屬於違反誓言的行為,一經依法認定,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即時喪失議員的資格。
最後的法律基礎是來自《811決定》。鄭若驊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憲制責任處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而引發起議員的資格問題,尤其是他們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由於該四人早前報名參加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時,已經被選舉主任根據《立法會條例》裁定他們的提名無效,亦不具備參選立法會的資格,自然也無法出任議員。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議案,決定被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所以特區政府根據決定隨即作出相關宣布。
鄭若驊指,若然不是今年出現押後選舉的特殊情況,四名議員已經在原定立法會選舉被裁定提名無效,根本不能參加原定的立法會選舉,更談不上出任立法會議員,特區政府面對這個特殊的憲制秩序的問題,故此向中央提出請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