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試用期被捕可遭終止合約 聶德權:法庭判決與僱傭關係不同

撰文:羅家晴
出版:更新:

公務員事務局早前去信各政府部門主管,表明公務員在試用期間,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及遭起訴,可被解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23日)出席電視節目時表示,《公務員規例》一直列明對處於試用期公務員的品格、行為要求,這次是向部門主管說明指引,若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不論有否被起訴,都可按事件性質考慮是否終止試用期。

聶德權表示,法庭的判決屬刑事責任,而政府與公務員的關係屬「僱傭關係」。 (資料圖片) 

被問到公務員未被定罪前解僱是否過早,有違「無罪推定」的原則?聶德權稱,法庭判決及僱傭關係屬兩回事。他稱,有關人士被捕、起訴和法庭定罪是有關刑事責任,設有一定標準和門檻,惟傭主與僱員之間並非單以刑事標準決定對方為合適員工。

聶德權認為,公務員試用期就是讓雙方看看是否適合在機構內工作,其中僱員可考慮自己是否適合有關工作,同時僱主亦可觀察僱員的表現、品行和操守是否符合成為公務員的要求,這才是試用期的評核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