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試用期涉違法即炒 林鄭否認未審先判:大條道理不再聘用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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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昨報道,公務員事務局上周五(14日)致函各政府部門主管,表明若有正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unlawful public activities )被捕並遭檢控,不論審訊結果如何,都應立即解僱。
特首林鄭月娥今早(18日)出席行政會議前回應指,政府對公務員要求非常高,不僅工作表現,也包括專業知識及行為操守,若有關人士在試用期未符合要求,特區政府作為僱主,大條道理不再聘用。

公務員事務局日前致函各政府部門主管,指明若有正處於試用期階段的公務員,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並遭檢控,即需解僱。(資料圖片)

林鄭月娥表示,根據《國安法》第6條,所有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必需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針對試用期的公務員,顧名思義仍在試用階段,當局需觀察在各方面的表現是否符合僱主要求,包括行為、言行甚至在網頁上的言論,都會令僱主對有關人士有負面看法,不存在「未審先判」。

她又指,一旦通過試用期正式成為公務員,現行機制是很難去解僱,因此試用期的觀察很重要。她又提醒有意加入政府的人士,要確保自己符合有關要求。